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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制裁及罰則

简体:制裁及罚则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定義

指積金局對受託人懷疑違規個案展開調查後可採取的各項行動,以及核準受託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與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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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積金局會就懷疑違規的個案展開調查。確認有違規時,可用的手段大致有五種:①先要求受託人作出適當的補救;②正式立案調查;③按事件的嚴重程度施加與之相稱的罰款;④暫停其管理某強積金計劃的職責,同時另行委任一名受託人臨時接手打理該計劃;⑤待調查結果出來後,終止其管理該計劃的職責、就違規行為提出檢控,以及/或者撤銷其受託人核準資格。

要分清第④與第⑤項:暫停並臨時接管屬於過渡性安排,著眼於讓計劃繼續運轉,保障成員;終止、檢控與撤銷核准則是調查有結論之後的處置,三者可以並用。罰款並非劃一金額,而是與違規的嚴重程度掛鈎。

刑事方面,部分違規行為本身即構成強積金法例下的罪行。核準受託人若被定罪,罰款上限為5,000,000元,另可判處監禁最高七年;倘屬持續的罪行,則罪行持續的每一日還可再加處100,000元罰款。500萬元、七年、每日10萬元這三個數字是高頻考點,同時要記住每日罰款只在罪行持續期間才適用。

概念邊界

本節的對象是核準受託人,與第7章針對註冊中介人的紀律制裁屬兩套制度,罰款額與刑期不可互換。它也不同於4.5的持續監察——監察是發現問題的途徑,制裁是發現之後的處理;更不同於4.1.3對受託人的追索權,後者是成員循民事途徑向受託人索償,而非積金局的行政處分或刑事檢控。

案例

假設某核準受託人在積金局的實地巡查中,被發現長期未按規定處理若干計劃的權益支付指示。積金局先要求其採取補救行動,隨後展開正式調查,並因應違規的嚴重程度施加罰款。由於情況持續惡化、成員利益可能受損,積金局暫停其管理該計劃的職責,另行委任一名受託人臨時接管,以保障計劃照常運作。調查結束後,積金局視結果終止其管理該計劃的職責,就違規行為提出檢控,並撤銷其核準資格。該受託人若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00元及判監七年。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年期及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額;②列舉題,問哪一項不屬於積金局可採取的行動;③情境題,給出違規情節問積金局的恰當跟進,要求區分補救、罰款、暫停、終止/檢控/撤銷;④把暫停與撤銷核准的效果對調作干擾項;⑤問罰款是否有固定金額,答案是須與違規嚴重程度相稱。

易錯

一是把5,000,000元與100,000元的適用情形搞混,後者只在罪行持續時按日加處;二是只記罰款,漏掉監禁七年;三是誤以為暫停等同撤銷核准,忘記暫停時須另委受託人臨時接管;四是把這套數字套用到中介人或僱主身上;五是忽略檢控與撤銷核准須視乎調查結果,並可與終止管理職責並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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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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