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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4 章 › 4.1 信託安排目錄
4.1.1

信託安排 · 信託的概念

简体:信托安排 · 信托的概念Trust Arrangement · Concept of Trust

定義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受託人以某項財產的註冊持有人身分持有該財產,但並非為自己,而是為被稱為「受益人」的其他人保管利益,通常以信託契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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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構成要素上要抓住四點。其一,受託人是財產的註冊持有人,卻不是實益擁有人,所謂「財產」取法律上最廣義的理解,即受人所託代為保管資產。其二,同一項信託財產可以指定多於一名受託人。其三,受託人既可以是個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其四,正因為受託人不是實益擁有人,他不得把信託財產捐贈出去,也不得從中取利,唯一的例外是信託條款本身允許他這樣做。

利益歸屬是核心邏輯:信託財產所產生的一切收入歸受益人所有,由信託財產賺取的收益也須累積滾存,作為受益人的利益。受託人只是「過手」的角色。

設立與約束方面,信託一般憑一份通稱「信託契據」的法律文件設立,受託人與受益人各自的責任、權力和權利都在契據中清楚訂明。受託人若在處理信託財產時違反契據條文,即構成違反信託的規定,並須就信託財產因此蒙受的一切損失向受益人負責。手冊由此得出結論:受託人責任重大,此職必須由誠實可靠的人出任。

落到強積金制度,所有強積金計劃都必須由獲核准的受託人(核准受託人)管理,上述信託法的基本概念正是整個制度的底層結構。

概念邊界

要分清「註冊持有人」與「實益擁有人」:受託人只佔前者,收益歸受益人。信託也不等於一般的代客管理合約,因為其責任、權力、權利由信託契據而非普通服務合約界定。受託人為自己取利、把信託財產送人,除非契據另有允許,否則都不屬於信託容許的行為。受託人的具體分類見受託人的分類,違反信託後的補救途徑則另屬追索權的範疇。

案例

某集成信託計劃的信託契據訂明,受託人只可按成員的投資指示把供款投放於成員所選的成分基金。受託人的職員未取得成員指示,擅自把某成員帳戶內的資產轉入契據並未准許的用途,令該成員的累算權益減少。由於這屬於以違反契據條文的方式處理信託財產,即構成違反信託;受託人須就該成員因此蒙受的損失負責。相反,若該筆資產按契據規定投資後產生收益,收益不屬受託人,而須累積滾存歸於該成員。

常見考法

①辨析受託人是註冊持有人而非實益擁有人;②問受託人可否從信託財產取利,考「除非信託條款另有規定」這個例外;③問一項信託可否有多名受託人、受託人可否為自然人;④以「以下哪項不是信託的特點」作多陳述組合題;⑤給一個受託人偏離契據的情境,問是否構成違反信託及向誰負責。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把受託人當成資產的擁有人,忘了實益權益在受益人一方。其次是漏掉「除非信託條款另有規定」這半句,把「不得取利」當成絕對規則。第三是誤以為受託人必須是公司——一般信託法下自然人也可以,只是強積金另有限制。還有考生忽略違反信託的賠償範圍是信託財產蒙受的「一切損失」,而非只賠差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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