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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受託人的分類

简体:受托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rustees

定義

強積金受託人按其身分分為三類:本地公司受託人及經遷冊公司受託人、離岸(香港以外)公司受託人,以及個人(自然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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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三類名稱要背熟,尤其第一類包含「經遷冊公司受託人」,是常被漏答的一項;第二類的「離岸」在手冊中明確界定為香港以外。

更重要的是兩條適用規則。其一,所有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都必須由公司受託人管理——即個人受託人不得出任這兩類計劃的受託人。其二,個人(自然人)只可在僱主營辦計劃中擔任受託人。換句話說,個人受託人的適用空間被限定在單一一種計劃類型內,考試裏只要看到「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個人受託人」的組合,就是錯的。

從制度邏輯看,集成信託計劃與行業計劃服務的成員人數眾多、資產規模大,要求公司受託人承擔管理責任,有助於確保資本充裕與持續經營能力;僱主營辦計劃範圍局限於單一僱主,才保留個人出任的空間。

三類受託人無論屬哪一類,都必須向積金局申請核准;離岸公司受託人更須符合額外準則,例如須受積金局接納的離岸監管當局監管,當地的信託法及公司法水平須相當於香港,以確保計劃成員享有同等保障。

概念邊界

這裏分的是「受託人的身分類別」,不要與計劃種類(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僱主營辦計劃)混為一談,兩者的關係是:計劃種類決定可以由哪一類受託人管理。也不要與核准準則混淆——分類回答「有哪幾種受託人」,核准則回答「要符合甚麼條件才獲批」。不屬於本知識點的還有受託人的日常職責清單。

案例

某大型僱主擬為旗下員工設立一個只供本公司僱員參加的僱主營辦計劃,並打算委任一名具備相關經驗的自然人出任受託人。按分類規則,個人受託人只可用於僱主營辦計劃,這項安排在類別上是可行的,但該人仍須向積金局申請核准。相反,若同一集團其後想改為參加一個開放予多個僱主的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則必須由公司受託人管理,原來的個人受託人不能沿用。若擬委任的是一家香港以外註冊的公司,則屬離岸公司受託人,須符合額外的核准準則。

常見考法

①要求列出或辨認三類受託人,考「經遷冊公司受託人」是否被包含;②問哪些計劃必須由公司受託人管理(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③問個人受託人可擔任哪一類計劃的受託人(只限僱主營辦計劃);④以情境組合判斷某項委任是否合規;⑤把「離岸」定義為香港以外作真偽題。

易錯

最常見的是把第一類簡化成「本地公司受託人」,漏掉經遷冊公司受託人。其次是記反規則,誤以為個人受託人可出任行業計劃的受託人。第三是以為個人受託人無須核准——事實上所有有意出任受託人的人或公司都須向積金局申請核准。還有考生把離岸誤解為境外僱主,其實指的是受託人註冊地在香港以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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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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