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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4 章 › 4.7 《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目錄
4.7

《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

简体:《强积金受托人管治原则》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MPF Trustees

定義

指積金局制定、合共十項的核心管治原則,為核準受託人搭建穩健管治框架、有效率地履行職責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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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積金局制定這套原則,是協助受託人處理與計劃運作有關的決策,並為搭建穩健管治框架提供有用參考,使受託人能兼顧效率與效益地履行職責;性質上屬參考指引。

可按層面記憶。管治與董事局方面:原則1要求受託人透徹明白自身職責,任何時候都把成員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原則2要求建立並維持一套完整穩健的管治框架,用以監督和管理其強積金業務與運作;原則3要求董事局組成恰當,其角色以及對外轉授的任何權力須界定清楚、寫成文件並加以監察;原則4要求董事局成員人人屬合適人選,並具備勝任職務的資格。

服務與運作方面:原則5要求向成員交付物有所值的計劃與服務;原則6要求以妥善的政策及程序去識別、管理並處理利益衝突;原則7要求妥善監察所委任服務提供者的表現;原則8要求有效監察旗下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原則9要求為業務與運作建立並維持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原則10要求與成員保持清晰有效的溝通,提供適當資料,協助他們就退休儲蓄作出投資決定。

原則7的「服務提供者」有法定定義:依《強積金條例》第2條釋義,指受託人為計劃委任或聘用的投資經理、計劃資產保管人或其他人,並涵蓋上述人士再行轉授服務職能者;至於核數師、律師、精算師、註冊中介人,連同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則不在此列。各原則的解說與實例,可在積金局網站的「監管」一欄下,進入「強積金受託人」再查閱「法例與規例」。

概念邊界

管治原則是積金局提供的參考性指引,重在管治框架與董事局層面,共十項;4.6的合規標準共八項、重在合規體系,兩者須分清。它也不同於4.1.2的受信責任——後者是信託法與條例下的法律義務,原則1只是把「以成員最佳利益為依歸」寫進管治參考。條例第2條明文排除的核數師、律師、精算師、註冊中介人及系統營運者,不屬原則7所指的服務提供者。

案例

某核準受託人對照管治原則自查:董事局每年評估成員是否仍屬合適人選並具備資格(原則4),又以書面記錄轉授給投資委員會的權限並監察其行使情況(原則3);訂立利益衝突政策,規定董事就涉及關連公司的交易申報並迴避(原則6);為所委任的投資經理及計劃資產保管人建立表現評估機制(原則7),同時定期檢視各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原則8)。不過其外聘核數師與律師按條例第2條不屬服務提供者,因此不納入原則7的監察機制。

常見考法

①問管治原則共有多少項(十項);②給出一段描述,問對應哪一項原則,尤其是原則5物有所值、原則8成分基金投資表現、原則9風險管理;③考服務提供者的法定定義,問哪一類人「不屬於」服務提供者;④用多陳述組合把合規標準與管治原則的內容混在一起要求辨別;⑤問這套原則屬法定強制還是參考指引。

易錯

一是把十項原則與八項合規標準的數目記反;二是誤以為核數師、律師、精算師、註冊中介人及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屬服務提供者,條例其實把他們排除;三是忽略原則3連轉授出去的權力也要界定、記錄與監察;四是把原則10只理解為派發資料,實際強調清晰有效的溝通並協助成員作投資決定;五是把參考指引誤當作罰則依據。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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