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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6 责任保险目录
1.6.5

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

繁體:責任保險 · 公衆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定义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须就第三者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害向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涵盖专门责任险不能承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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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是责任险中的「兜底」险种:死伤或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凡不属汽车、雇员补偿、产品责任、专业弥偿这类专门责任保险可保的范围,就落在公众责任保单上。它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有时写作 liability at law),触发点在于意外事故发生于保单年度之内;即使事故隔了数年才引出索偿,只要被保险人依保单规定作出通知,索偿仍然受保。

一般承保第三者身体受伤、死亡及财产受损的责任,并连同法律开支——己方抗辩或拒绝索偿所花的,以及胜诉第三者的开支。限额结构通常是「任何一宗意外事故」的责任限额,每期限额可有可无;受保讼费及开支一般在限额以外另行支付。除外方面:指明地区以外发生的事故不保,典型司法管辖条款把受保索偿限于受香港司法管辖者;其他保单(如汽车、雇员补偿)可承保的责任风险为免重叠混乱而除外;此外还有合约附加责任与战争、核风险等标准除外。

保费若按工资、销售额等会变动的因素计算,可订为可调整保费:起保先缴临时保费,待最终数字确定再作调整;费率随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行业反映风险高低。不过香港近年也常见不可调整保费,即保险人径以预计的工资/销售额当作最终数字,年结时不必补收或退还。承保基础通常采索偿发生,索偿申报并不常用。

两张法定相关保单要记数字:①业主立案法团第三者责任保单——《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下,建筑物业主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成立法团,并须为大厦公用部分(外墙、围绕走廊的墙壁之类)及法团财产投保,承保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的法律责任,但强制投保的汽车第三者、雇主责任、合约上的责任等属例外,弥偿限额每宗事故不得低于一千万元;违规时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均属犯罪。②旅馆经营者公众责任保单——依《旅馆业条例》(第 349 章)申领牌照者,须按民政事务总署要求,就任何人使用持牌处所投保公众责任,每宗事故限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且不设每期限额。

概念边界

公众责任是以排除法界定的「剩余」责任险:只要属汽车、雇员补偿、产品责任、专业弥偿等专门责任险可保的范围,便不由它承保。它与 D&O 亦成对照——D&O 把第三者身体受伤及实物损毁列为公众责任风险而除外。另须留意,公众责任是索偿发生方式,以事故发生于保单年度为准,与专业弥偿、D&O 的索偿申报方式分属两种触发基础。

案例

某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顾客滑倒受伤,事故发生于保单年度内,但顾客于两年后才正式提出申索。由于公众责任保单以「索偿发生」为基础,只要商场已按保单通知规定作出报告,该索偿仍然受保;赔偿受每宗意外事故责任限额约束,而受保讼费及开支一般在限额以外支付。若同一商场的清洁工在工作中受伤,则属雇员补偿范围,公众责任保单以「其他保单」条款除外。该商场保费按销售额厘定,起保缴临时保费,年结后调整,惟香港亦有保险人直接以预期销售额定为最终数值,不作调整。

常见考法

①「不属专门责任险可保」的界定题,要求判断某宗责任应由哪张保单承保;②承保基础是索偿发生而非索偿申报;③限额结构——每宗事故限额、每期限额或有或无、讼费在限额以外;④两项法定保单的数字与条例:第 344 章、第 349 章、一千万元、旅馆保单不设每期限额、法团管委会委员违规属犯罪;⑤可调整保费与香港渐趋常见的不可调整保费的对比。

易错

①把每宗事故限额与总限额混淆,也常误以为讼费须在限额内支付;②记错法定弥偿限额或条例编号,两项均为不少于一千万元,条例分别是第 344 章与第 349 章;③漏记旅馆保单「不设每期限额」这一细节;④忘记业主立案法团保单的例外项(强制汽车第三者、雇主责任、合约上的责任);⑤误把承保基础答成索偿申报;⑥忽略司法管辖条款把受保索偿限于受香港司法管辖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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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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