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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6 代位目录
3.6.1

代位 · 定义

繁體:代位 · 定義Subrogation · Definition

定义

代位是指为自身利益,去行使原本由另一人持有的、针对第三者的权利或补救;在保险上即保险人赔付后接手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追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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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代位被称为弥偿的引伸,也就是弥偿这项既定原则的自然后果。既然弥偿只让被保险人回复损失前的境况,那么当同一损失既可向保险人索偿、又可向应负责的第三者追讨时,就必须有机制防止被保险人就一次损失拿两笔钱。代位正是这个机制:向第三者追讨所得的款项转交保险人,但设有上限,即以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为限。

程序上要注意普通法的要求:保险人行使代位,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而不是用保险人自己的名义。手册的例子很清楚:一辆车受汽车综合保险保障,因某建筑承建商疏忽而受损;保险人须先就受保损失赔付被保险人,而这笔赔款本身并不削弱被保险人向该疏忽承建商追讨的权利;保险人在弥偿之后,可从被保险人手上接管这项权利,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承建商索取损害赔偿。

所以三个要素要记牢:①权利本属被保险人(保险人是「接手」而非自有);②针对的是第三者;③目的与效果是守住弥偿这项母原则,确保同一损失不获两次赔偿。

概念边界

代位与分担同属维护弥偿的辅助原则,但分担处理的是多份保单之间如何分摊同一损失,代位处理的是保险人与保单以外第三者之间的追讨。它也不是保险人自己原生的诉权:权利来自被保险人,普通法下须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若赔付不构成弥偿(例如人寿保单赔付),则不产生代位。

案例

香港一位车主为私家车投保汽车综合保险。某日车辆停在地盘旁,因建筑承建商工作疏忽被砸凹。保险人按保单先赔付车辆维修的受保损失;车主对该承建商的追讨权并不因收到赔款而消失,但在获弥偿后,这项权利由保险人接手,保险人以车主名义入禀向承建商索取损害赔偿。若最终追回的款项,保险人只能取回相当于其已付赔款的部分。这样车主既补回了损失,也不会就同一次撞损同时拿到保险赔款和承建商赔偿。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要求指出代位是弥偿的引伸而非独立目的;②程序细节,普通法下须以谁的名义提告;③上限,追讨所得转交保险人「以已付赔款为限」;④情境题给出第三者疏忽的事实,问保险人赔付后有何权利;⑤把代位与分担并列,考「两者都只在弥偿适用时才成立」。

易错

常见错误有三:一是以为保险人可用自己名义起诉第三者,忽略普通法要求用被保险人名义;二是以为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追讨、再向保险人索偿而两头得益,忘了代位正是堵住双重赔偿;三是把「保险人接手权利」误解成保险赔款会削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原有追讨权,其实赔付本身不影响该权利。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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