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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4 弥偿目录
3.4.3

弥偿 · 与可保权益的关联

繁體:彌償 · 與可保權益的關聯Indemnity · Link with Insurable Interest

定义

弥偿与可保权益相连:可保权益的财务价值就是全损时应赔付的金额,而寿险与人身意外保险一般被视为涉及无限的可保权益,故不适用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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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可保权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财务权益。这个权益值多少钱,就是全损时要赔多少钱才能令保单持有人完完全全得到补偿。所以可保权益的价值实际上为弥偿划出了上限:赔到这个数,被保险人回复原状;超过这个数,就是获利。两个原则由此扣在一起——可保权益回答「你有多少财务利害关系」,弥偿回答「按这个利害关系赔多少」。

但这个连接在人寿及人身意外保险上断了。手册指出,这两类保险一般可视为涉及价值无限的可保权益:人的生命与肢体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财务上限,既然权益无从计价,也就无法据以计算「既不多也不少」的赔款,弥偿原则因此不能适用,保单只能改为按订明数额给付利益。

考生要把这条逻辑链背熟:可保权益有确定的财务价值 → 全损赔该价值 → 弥偿可行;可保权益视为无限 → 无从计价 → 弥偿不可行 → 利益保单。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可保权益本身的定义、必要条件或产生方式(那属 3.1 各节),也不是弥偿的给付方法。要注意「无限可保权益」只是就寿险与人身意外保险而言的一种说法,并不表示这类保单赔付没有上限,实际给付仍受保单订明的数额约束。

案例

某商户拥有一间店铺存货,投保火险。他对该批存货的可保权益等于存货的财务价值,火灾全损时保险人按该价值赔付,商户即回复损失前的财务状况,弥偿与可保权益价值一致。同一位商户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则无法说他的生命「值多少钱」;这份保单被视为涉及无限的可保权益,身故时按保单订明的保额给付,而不是去量度其生命的实际财务价值。中介人向客户解释两类产品的赔付逻辑差异时,正是用这条关联作说明。

常见考法

①问可保权益的价值与全损赔款的关系;②问寿险与人身意外保险为何不适用弥偿,正确项应指向「可保权益一般视为无限」;③把两个原则的功能混编成多陈述题,要求指出哪一句正确;④以情境比较财产险与寿险的赔付基础。

易错

考生常把本节的理由与 3.4.2 的理由张冠李戴:3.4.2 说损失无法精确量度,本节说可保权益视为无限,两种说法在考卷上都可能是正确选项,要看题目问的角度。另一个错误是把「无限可保权益」理解为「可以投保任意高的保额而无须核保」,手册并无此意。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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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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