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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3 近因目录
3.3.4

近因 · 保单对这原则的更改

繁體:近因 · 保單對這原則的更改Proximate Cause · Policy Modif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定义

指保险人在保单中采用特定措词,令近因法则原本的适用结果被改变,从而扩大或收窄赔付范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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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近因是普通法上判断赔付与否的默认法则,但保单本身是合约,保险人可以透过措词自行界定想保与不想保的范围,实务上以保单条文修改近因法则的应用非常普遍。手册举出两个典型例子。

第一类是围绕「直接」与「间接」的措词。保单可能写成由某危险引致的损失、由某危险直接引致的损失、或由某危险主要地引致的损失;法院已判定这三种写法意思相同,无论写上「直接」「主要地」还是完全不写,所适用的法则一样,承保或剔除的范围也一样,因此这类措词其实没有改变近因法则。真正起改变作用的是「间接」二字:若除外条款声明因某项除外危险直接或间接引致的损失一概不赔,法院会解释为即使该除外危险实际上只是一个分担性的远因(相对于近因),损失同样不获赔偿。手册的法院案例:一名陆军军官投保人身意外保单,保单把战争直接或间接引致的损害列为除外;战时他奉派监督防守某火车站,在黑暗中沿路轨行走时被火车撞死。战争只属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但基于该措词,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

第二类见于最常用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把因迟延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剔除,纵使引起迟延的是一项受保危险。例如一批二零一一年年历原应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到达,因载货船只在受保航程中碰撞(受保危险)而延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才到,保险人可依该除外条款拒赔被保险人的「市场损失」。

须留意近因原则本身相当复杂,法院在事实相近的案件中沿用同一法则也可能得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结论。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保单措词凌驾或改动默认法则的效果,与3.3.3的一般应用规则不同:3.3.3是没有特别措词时的处理,本节是合约条文介入后的处理。单纯在保单上列明哪些是受保、除外、不保危险,属危险分类而非「更改」;写上「直接」或「主要地」亦未改变法则,只有「间接」一类扩张性措词及迟延除外这类条文才构成更改。它也不涉及最高诚信或弥偿计算的问题。

案例

某香港贸易商投保海上货物保险,付运一批印有年份的挂历,原定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抵港赶及销售旺季。船只在受保航程中发生碰撞(受保危险),货物延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才到;开箱检查货物完好无损,但已过销售时机,客户取消订单。被保险人认为损失可追溯至受保的碰撞,要求赔偿。保险人引用保单中把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剔除的除外条款,指出即使迟延源于受保危险,该「市场损失」仍不在承保范围,故拒赔。持牌保险中介人在承保前应向客户点明这类条文,必要时提示另行安排适合的保障,避免事后争议。

常见考法

①问「直接」「主要地」与不写三者是否有分别,答案是意思相同、不构成更改;②问加上「间接」的除外条款效果,考远因也足以令索偿失败;③以陆军军官被火车撞死一案作情境判断,问保险人是否须赔;④以年历延误抵港的海上货物例子考迟延除外条款;⑤多陈述组合题,把近因定义、危险分类与保单更改混编,要求选出正确组合。

易错

最常错的是以为写上「直接」就收窄了赔付、不写就放宽,其实法律效果一致;另一常错是把「间接」条款仍按普通近因分析,忘记它令远因也足以触发除外。迟延一例中,考生易被「碰撞是受保危险」牵着走而误判可赔,忽略除外条款明言即使迟延由受保危险引起亦不赔。也有人误以为保单一旦有措词就可任意推翻法则,忽略法院解释与个案事实的关键作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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