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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4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目錄
7.4.7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3)

简体: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指引3)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 Guidelin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GL3)

定義

保監局依《打擊洗錢條例》第7條及《保險業條例》第133條發出的行業指引,寫明保險機構須達到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定與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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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指引3供保險機構及其主管人員與職員使用,當中包括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和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經紀)。它有兩個目標:先交代洗錢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背景,並把香港相關的主要法律條文梳理一遍;再提供實務層面的指引,幫助機構與高級管理層訂立並推行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尤其是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的要求。指引3不是窮盡式清單,機構應把它當作起點,制定與自身架構和業務活動相稱的措施。沒有遵從指引3,本身不會令該人被起訴;但在依《打擊洗錢條例》提起的法院程序中,指引3可作證據,法院若認為有關條文與爭議相關,須予考慮;保監局判斷有無違反附表2時,亦會顧及指引3。不遵從還可能影響董事、控權人、負責人以及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資格,並招致紀律行動。

整套制度以風險為本方法為核心:機構要先看清自己面對什麼風險,再採取與風險程度相稱的措施,資源才用得其所。機構層面的風險評估涵蓋五個範疇——客戶本身;客戶來自或身處哪些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機構自己在哪些地方經營;產品、服務與交易;交付及分銷管道;並應參考香港的風險評估報告及保監局知會的較高風險環節。評估應每兩年做一次,遇上對業務及風險有重大影響的觸發事件亦須重做。客戶風險評估則決定盡職審查的深淺:風險高就用嚴格審查,風險低可用簡化審查。

制度須包含合規管理安排、獨立審計職能、僱員甄選程序及持續員工培訓計劃;高級管理層要委任一名管理層級的合規主任統籌整套制度,另委任一名高級職員出任洗錢報告主任,作為呈報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其餘要點:盡職審查四項(識別並核實客戶身分、識別並合理核實實益擁有人、取得業務關係的目的與性質、核實代客行事者的身分及授權);客戶或其實益擁有人屬非香港政治人物,須先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合理確立財富來源與資金來源;持續監察分持續盡職審查與交易監控;制裁名單要篩查並作加強查核;可疑交易報告交聯合財富情報組;紀錄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後至少備存5年,培訓紀錄至少保存3年。

概念邊界

指引3是指引而非法例:違反它本身不構成罪行,只會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影響適當人選資格並引來紀律處分;真正的刑責來自《打擊洗錢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等。另要分清機構層面風險評估(針對機構整體,每兩年)與客戶風險評估(針對個別客戶,建立關係時做),以及合規主任(統籌制度)與洗錢報告主任(可疑交易聯絡點)兩個不同職位。

案例

某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為一名境外客戶開立長期保險業務關係,篩查時發現客戶屬非香港政治人物。按指引3,公司須在建立關係前完成兩項嚴格審查: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並採取合理措施確立其財富來源與資金來源。其後交易監控發現一筆款額大得異乎尋常、又看不出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負責職員依機構程序向洗錢報告主任作內部報告,其法定責任至此已完全履行;洗錢報告主任覆核後認為有懷疑理由,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相關文件在業務關係終止後仍須至少備存5年。

常見考法

高頻考點:①指引3的法律地位(本身不構成起訴理由,但可作證據、會影響適當人選資格);②發出依據是《打擊洗錢條例》第7條及《保險業條例》第133條;③機構層面風險評估的五個範疇與每兩年的頻率;④制度四項組成與兩個須委任的職位;⑤盡職審查四項措施、非香港政治人物的兩項嚴格審查;⑥紀錄至少5年、培訓紀錄至少3年;⑦可疑交易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易錯

常錯的地方:把「每兩年」錯安到客戶風險評估上;把5年與3年兩個保存期對調;以為職員必須自行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其實按機構程序報給洗錢報告主任已算履行法定責任,但要留意通風報訊條文同樣覆蓋只在內部提出懷疑、尚未外報的階段;還有人把合規主任與洗錢報告主任當成同一個職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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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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