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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4 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目录
7.4.7

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指引3)

繁體: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3)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 Guidelin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GL3)

定义

保监局依《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保险业条例》第133条发出的行业指引,写明保险机构须达到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定与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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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指引3供保险机构及其主管人员与职员使用,当中包括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和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经纪)。它有两个目标:先交代洗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背景,并把香港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梳理一遍;再提供实务层面的指引,帮助机构与高级管理层订立并推行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尤其是符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的要求。指引3不是穷尽式清单,机构应把它当作起点,制定与自身架构和业务活动相称的措施。没有遵从指引3,本身不会令该人被起诉;但在依《打击洗钱条例》提起的法院程序中,指引3可作证据,法院若认为有关条文与争议相关,须予考虑;保监局判断有无违反附表2时,亦会顾及指引3。不遵从还可能影响董事、控权人、负责人以及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资格,并招致纪律行动。

整套制度以风险为本方法为核心:机构要先看清自己面对什么风险,再采取与风险程度相称的措施,资源才用得其所。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涵盖五个范畴——客户本身;客户来自或身处哪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机构自己在哪些地方经营;产品、服务与交易;交付及分销管道;并应参考香港的风险评估报告及保监局知会的较高风险环节。评估应每两年做一次,遇上对业务及风险有重大影响的触发事件亦须重做。客户风险评估则决定尽职审查的深浅:风险高就用严格审查,风险低可用简化审查。

制度须包含合规管理安排、独立审计职能、雇员甄选程序及持续员工培训计划;高级管理层要委任一名管理层级的合规主任统筹整套制度,另委任一名高级职员出任洗钱报告主任,作为呈报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其余要点:尽职审查四项(识别并核实客户身分、识别并合理核实实益拥有人、取得业务关系的目的与性质、核实代客行事者的身分及授权);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属非香港政治人物,须先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合理确立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持续监察分持续尽职审查与交易监控;制裁名单要筛查并作加强查核;可疑交易报告交联合财富情报组;纪录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至少备存5年,培训纪录至少保存3年。

概念边界

指引3是指引而非法例:违反它本身不构成罪行,只会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影响适当人选资格并引来纪律处分;真正的刑责来自《打击洗钱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等。另要分清机构层面风险评估(针对机构整体,每两年)与客户风险评估(针对个别客户,建立关系时做),以及合规主任(统筹制度)与洗钱报告主任(可疑交易联络点)两个不同职位。

案例

某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为一名境外客户开立长期保险业务关系,筛查时发现客户属非香港政治人物。按指引3,公司须在建立关系前完成两项严格审查: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采取合理措施确立其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其后交易监控发现一笔款额大得异乎寻常、又看不出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负责职员依机构程序向洗钱报告主任作内部报告,其法定责任至此已完全履行;洗钱报告主任覆核后认为有怀疑理由,遂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相关文件在业务关系终止后仍须至少备存5年。

常见考法

高频考点:①指引3的法律地位(本身不构成起诉理由,但可作证据、会影响适当人选资格);②发出依据是《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保险业条例》第133条;③机构层面风险评估的五个范畴与每两年的频率;④制度四项组成与两个须委任的职位;⑤尽职审查四项措施、非香港政治人物的两项严格审查;⑥纪录至少5年、培训纪录至少3年;⑦可疑交易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

易错

常错的地方:把「每两年」错安到客户风险评估上;把5年与3年两个保存期对调;以为职员必须自行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其实按机构程序报给洗钱报告主任已算履行法定责任,但要留意通风报讯条文同样覆盖只在内部提出怀疑、尚未外报的阶段;还有人把合规主任与洗钱报告主任当成同一个职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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