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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4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目錄
7.4.1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 什麽是洗錢

简体: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什么是洗钱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 What is Money Laundering

定義

洗錢是指把犯罪活動收益等非法得來的資金加以偽裝,令其看似源自合法來源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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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洗錢的核心在於「掩飾來源」。犯罪分子把販毒、人口販運、軍火販運、貪污等活動賺來的錢洗白,目的是能夠在不驚動執法部門的前提下動用這筆不法資金;換言之,洗錢是替各種犯罪活動提供便利的配套環節,本身也是罪行。

香港把洗錢訂為刑事罪行的法例是兩條:《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兩者分別針對「販毒所得」與「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把處理已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代表這類得益的財產的行為定為罪行,具體條文見兩條例的第25條(詳見7.4.6b)。

考生要留意手冊強調的兩點定性:一是洗錢的對象是「財產/資金」,重點不在犯罪本身而在其收益;二是洗錢的功能性描述——讓非法資金可以被使用而不引人注意。至於洗錢如何進行,手冊把它拆成存放、分層交易、整合三個階段(見7.4.4),而保險產品之所以被利用,主要出現在分層交易和整合階段(見7.4.5)。中介人須理解這些定義,因為知悉或懷疑財產屬犯罪得益時,就會觸發法定的舉報責任。

概念邊界

洗錢針對的是已經產生的犯罪收益,把「髒錢」變乾淨;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則是為將來的恐怖活動籌錢,資金來源可以是合法的,方向相反。武器擴散資金籌集針對的是核、化學、生物武器等相關活動的資金或金融服務。單純的逃稅、詐騙行為本身不等於洗錢,除非涉及處理其得益的財產;而貪污由《防止賄賂條例》另行規管。

案例

某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接觸一名新客戶,客戶以大額現金保費投保一份長期保險,投保後不久便提出退保,只想盡快取得保險公司發出的支票。代理察覺資金來源含糊,客戶對保費出處解釋前後不一。此情境正符合手冊所述的典型手法:以犯罪得益購買保險產品,再提取款項取得看似正當的支票。代理不應因為業績而配合,應按所屬保險機構的政策向洗錢報告主任作內部報告,並留意通風報訊的罪行——不得向客戶透露已作出懷疑或披露。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洗錢的定義或其「主要目的」;②法例配對,問哪兩條條例訂明洗錢罪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章號405、455;③舉例題,列出洗錢便利的犯罪種類(販毒、人口販運、軍火販運、貪污);④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武器擴散資金籌集三者的對比選擇題;⑤多陳述組合,要求判斷哪幾項關於洗錢的描述正確。

易錯

①把洗錢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混為一談,忘記前者處理的是已有的犯罪得益、後者是為恐怖活動提供財產;②記錯法例章號,把第405章與第455章對調;③誤以為洗錢只涉及現金存入銀行,忽略保險產品也是國際間已知手法;④以為控方須證明該筆財產確實來自某項罪行——手冊明言無須證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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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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