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其他監管措施
简体: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其他监管措施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Other Regulatory Measures
定義
指《保險業條例》賦予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職能的一整套措施:訂立規則、發出準則與指引、查察調查、對受規管人士施加紀律制裁及罰款,並配以法定操守規定、操守守則與持續專業培訓要求。
詳解
條例先給保監局兩件基礎工具:一是訂立規則,可要求持牌保險中介人以指定方式經營,並訂明其資格、經驗及培訓;二是就本身職能或條例條文的運作,發出準則與指引。層級必須分清——這類準則與指引並非附屬法例,單是沒有遵從,其本身不足以構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起訴理由。
委任數目上,《保險業(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規則》自2019年9月23日生效:一名持牌人士最多獲4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進行受規管活動,其中經營長期業務者不得多於2名。計數三原則:只委任做一般業務,算一般業務保險人1名;只做長期業務,算長期業務保險人1名;同一保險人兩類業務都委任,則一般與長期各計1名。集團內保險人及勞合社成員的委任另設原則。
執法上,保監局可書面指定查察員,查明中介人有否遵從條例條文與牌照條款;亦可指示或委任調查員,處理涉嫌違反條例、涉嫌欺詐等事宜。兩者可要求答覆以法定聲明核實;有人拒不配合,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查訊,法庭可命其遵從,並如同藐視法庭般懲罰該人及明知牽涉其中的其他人。
第81條列出紀律行動理由(不當行為、並非適當人選、破產清盤、被定罪、被裁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及可採取的行動: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撤銷或暫停負責人認可、禁止在指明期間申請牌照或獲委任為負責人、公開或非公開譴責,以及罰款。罰款另有指引22指明目的與考慮因素;操守方面則有第90、91、92條法定操守規定、兩份操守守則各八項一般原則,以及指引24的持續專業培訓要求。
概念邊界
本節針對中介人及受規管人士,與保險公司層面的授權及財務規管屬另一層次,也不同於保險投訴局處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索償爭議。效力上要分清:規則具約束力,準則、指引與操守守則不具法律效力,不遵從本身不會被起訴,但在判斷該人是否仍屬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時可被顧及。舊自律規管制度下由自律團體自訂的安排,不屬保監局在此行使的法定權力。
案例
某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已獲3名保險人委任,其中2名經營長期業務。他想再接受另一名長期業務保險人的委任:總數雖未過4名,但長期業務保險人會變成3名,突破不多於2名的上限,故不可行;改為接受一名只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總數4名、長期2名,則合規。其後他就受規管活動被裁定有不當行為,保監局可暫時吊銷其牌照並公開譴責。若考慮罰款,須留意條例訂明的只是最高數額——一千萬港元,或因該行為所獲利潤/所避免損失的3倍,以數額較大者為準;實際罰多少,由保監局按指引22衡量該行為的性質、嚴重性及影響,事發後的行為,過往紀律及合規紀錄等,務求有效、相稱及公平。
常見考法
①數字題——4名上限、長期不多於2名、罰款上限一千萬港元或3倍、2019年9月23日生效、指引24的15小時與3小時道德或規例;②效力辨析——規則與準則、指引、守則的法律地位;③清單題——第81條的處分種類及理由;④情境題——給一組委任組合問是否超限,或給違規行為問可採取甚麼行動;⑤查察員、調查員權力及有人不遵從時須向原訟法庭申請查訊。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把「一千萬港元或3倍中較大者」當成實際罰款金額,其實那只是上限,金額仍按指引22逐案衡量。其次是誤記長期業務保險人可有4名;忘記同一保險人同時委任做兩類業務要計作兩名;以為違反操守守則可被直接起訴;把不遵從查察員要求說成保監局直接懲罰(須經原訟法庭);忽略罰款重於譴責、公開譴責又重於非公開譴責的次序。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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