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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4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目錄
7.4.2

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 什麽是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简体: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什么是恐怖分子资金筹集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 What is Terrorist Financing

定義

指為支持恐怖組織或推動恐怖活動,而去籌集、尋求或提供財產的行為;看的是錢將被用來做什麼,不看錢本身來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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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恐怖分子及恐怖組織要達成目的,離不開財產與金融服務的支撐。為了低調地取得並動用這些錢,他們常常搬用洗錢那一套手法,把資金的出處連同真正用途一併遮蓋,所以香港把打擊洗錢與反恐融資放在同一套制度裡處理。

香港的反恐融資框架主要靠兩條法例撐起:《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與《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第575章第7及8條把兩類行為定為罪行:其一,為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而提供或籌集財產;其二,向恐怖分子或與其有聯繫的人,又或為着這些人的好處,交出任何財產、提供金融及相關服務,或替他們籌集財產、代為尋求該等服務。上述任何一項罪行,最高刑罰同為判囚14年,另加款額沒有上限的罰款。

該條例在2018年作過修訂:一方面配合特別組織(FATF)強化凍結恐怖分子財產機制的建議,另一方面回應聯合國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對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威脅的關注。修訂後禁止任何人處理經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也禁止處理被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其有聯繫者名下的財產;同時把出錢資助個別人士跨國旅行去實施、策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去提供及接受恐怖主義培訓,一併入罪。

還有兩項配套罪行:知道或懷疑某筆財產屬恐怖分子財產而未在合理範圍內盡快披露,一經定罪最高判監3個月並罰款50,000元;已有人作出披露後,仍向他人透露相當可能妨礙其後調查的事情,屬通風報訊,最高判監3年另加罰款。

概念邊界

洗錢盯的是錢的出身,把犯罪收益裝扮成合法來源;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盯的是錢的去向,即使款項來自合法收入或捐獻,只要用於支持恐怖組織或恐怖行動,同樣構成罪行。它也不等同武器擴散資金籌集:後者針對核、化學、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靠《聯合國制裁條例》下的規例與《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處理,最高刑罰是7年。客戶盡職審查與備存紀錄義務則出自《打擊洗錢條例》,不在第575章。

案例

一名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替新客戶辦理長期人壽保單,保費由數個海外賬戶零星匯入。保單生效不久,客戶要求把受益人改為一名與其沒有明顯關係的境外人士,而該姓名與保監局通函所連結的制裁名單出現可能吻合的情況。代理按機構程序向洗錢報告主任作內部報告;機構完成加強查核,確認屬真正吻合後,向隸屬香港警務處的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全程代理都沒有向客戶提起已作披露——一旦透露相當可能妨礙調查的事情,即觸犯通風報訊罪,最高可判監3年並罰款。

常見考法

命題角度通常三類:①定義辨析,問其要素是「籌集/尋求/提供財產以支持恐怖組織或恐怖活動」,並與洗錢、武器擴散資金籌集作三選一;②法例對應,問哪兩條條例把該行為刑事化(第575章、第537章)、第7及8條各針對什麼、2018年修訂新增了哪些內容;③數字,14年加無上限罰款、未披露3個月加50,000元、通風報訊3年。情境題多問中介人應向哪個單位舉報。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以為資金必須來自犯罪所得才算數——來源可以完全合法,關鍵在用途。其次是刑期錯配:把14年與武器擴散及針對性金融制裁的7年、未披露的3個月、通風報訊的3年混作一堆。還有考生把第575章當成客戶盡職審查的出處,或忘記2018年修訂已把資助跨國旅程作恐怖活動或受訓一併入罪。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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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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