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事宜
简体:平等机会事宜Issues Regarding Equal Opportunity
定義
本節講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及其在保險上的應用:哪些差別對待因有數據支持而屬公平,哪些單憑偏見作出的區分屬違法。
詳解
本節是「法例—豁免—違規」三段式,一條判準貫穿到底。
起點是法例本身。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四條條例,分別針對性別/婚姻狀況/懷孕(一九九五年)、殘疾(一九九五年)、家庭崗位(一九九七年)、種族(二零零八年)。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無異,同樣要守。條例名稱、年份與所針對理由的三重配對,是全節最基本的記憶功課。
轉折在於:上述首三條條例(種族那條除外)各有一項內容相同的保險條文,為承保上的差別對待留下合法空間。於是全節只剩一條並存的雙重判準:條件一,作出該待遇時所參照的精算或其他數據,其來源須屬可合理依據;條件二,按這些數據連同其他相關因素衡量,該待遇本身亦須合理。兩項同時滿足才算公平歧視。人壽保費女性較低、年金則男性獲付較高款額、對視力受損者加費或附加保單限制以至拒絕承保,都是這條判準下站得住腳的例子。
最後是反面。做法外形可以一模一樣,但若拿不出數據、只講「一向如此」或憑感覺,就跌入不公平歧視,例如憑「女性駕駛技術較差」向女客加價加辣條款(某些國家的意外及駕駛罪行統計其實顯示女性意外率較低),又或以離婚、單親為由拒絕承保家居。至於委任、晉升、聘用及性侵犯等僱傭與行為層面的歧視,根本沒有豁免可援引。三個子知識點因此是同一判準的正反兩面:合法與否,只看依據。
概念邊界
本節只處理反歧視法例及其在承保與銷售上的應用。這四條條例由平機會執行,並非保險業的專門法規,與保監局依《保險業條例》所作的規管、7.2的私隱要求、7.4的反洗錢規定各成體系。核保的風險分類(4.5)與公平歧視做法高度重疊,但本節看的是法律上的兩項條件,不是核保技術本身。
案例
某保險公司擬按投保人的種族與婚姻狀況分設保費級別。合規同事指出,種族受《種族歧視條例》保護,而該條例並無另外三條那種保險條文,風險極高;按婚姻狀況區分,則須先有可靠來源的精算或其他數據支持並屬合理。另一邊廂,一名視力嚴重受損的客戶查詢人身意外保險,核保部參考可靠數據後認為其風險與視力正常人士明顯不同,遂提出加收保費或在保單附加限制,風險若無法接受則拒絕承保,此舉符合《殘疾歧視條例》的保險條文。但同一間公司的代理人若只憑印象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便向女客提高汽車保費並加辣條款,則屬不公平歧視。
常見考法
考法集中三處:條例名稱、年份與歧視理由的配對(一九九五、一九九五、一九九七、二零零八),哪一條沒有保險豁免(種族);豁免的兩項條件是否須同時成立;以及給出四個情境要求分辨公平與不公平歧視。常以多陳述組合題把人壽、年金、汽車保險、火險的例子混排,屬送分與失分並存的題型。
易錯
最易混是年份與條例對應,以及誤以為四條條例都設保險豁免。判斷題上,不少人一見「對女性收較高保費」便判違法,忘了要看有無可靠數據;也有人把人壽與年金的方向調轉——人壽保費女性較低,年金則男性獲付較高。另兩個易漏點:只有數據仍不夠,結果亦須合理;不公平歧視同樣涵蓋委任、晉升、聘用等僱傭情形。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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