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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2 最高诚信目录
3.2.2

最高诚信 · 最高诚信

繁體:最高誠信 · 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 Utmost Good Faith

定义

最高诚信是普通法对保险合约施加的、比一般商业合约更严格的诚信要求:不论对方有没有查问,合约双方都须主动向对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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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①与一般诚信的落差。大部分商业合约只受一般诚信约束,各方须诚实行事、所提供资讯须实质上真实,但没有责任确保对方获得一切足以影响其是否订约、以何条件订约的重要资讯。手册的经典比喻是:你上了双层巴士并付了车费,才发现全车无空位,你并无投诉理由,也不能以巴士公司未自发披露座位已满为由推翻合约。

②保险的更高标准。保险受最高诚信约束,意思是双方都负有披露责任,而且不以对方发问为前提。手册的例子:火险投保人即使投保单上没有相关问题,仍须向保险人披露有关损失的纪录。技术上保险人同样负此责任,但考试与实务的重点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

③保险人可用保证把责任加码。保险人有时要求投保人声明或保证:所有已披露的资料,无论是否涉及「重要」事项,都必须完全真实(而不只是实质上真实)。手册举例:三十一岁的医疗保险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写三十岁,从普通法最高诚信看这项偏差在医疗保险中不太可能算重要,但若有上述保证,技术上已构成违反保证。

④另一方向的放宽。保单条文亦可能订明,无意地或疏忽地(相对于欺诈性地)违反该责任将不予追究。

概念边界

与一般诚信的分界在于「是否须自发披露」:一般诚信只要求所说的实质上真实,最高诚信另加主动披露责任。与保证的分界在于:最高诚信只管重要事实且要求实质真实,保证可延伸至不重要事项并要求完全真实,二者违反的性质不同。不属于最高诚信范围的:手册列出的无须披露事实,以及投保人在合约订立后才知悉的事实。

案例

某港商就其厂房投保火险,投保单上并无「过往损失纪录」一栏。该商户过去曾有火警索偿,却因为表格没问而只字未提。按最高诚信,损失纪录属须主动披露的重要事实,纵使投保单未设问题,不披露仍构成违反。反过来,若同一投保人漏了提及厂房已装设自动灭火洒水系统,虽然该事实会影响保费厘定,却因显示风险较低而不构成违反。若保单另载有「所有已提供资料完全真实」的保证,则连年龄、门牌等不涉重要性的小误差,技术上也可能构成违反保证。

常见考法

①一般诚信与最高诚信对照,用巴士座位一类情境问哪一方有权推翻合约;②「投保单没问就不用说」的判断题;③保证条款把责任延伸到不重要事项与完全真实,常以三十一岁报三十岁的情境出题;④问最高诚信责任是单方还是双方;⑤多陈述组合,把「无意/疏忽违反可获不予追究」与法定补救混在一起考。

易错

最常错的三点:以为披露责任只在保险人发问时才产生;以为最高诚信只约束投保人,忽略技术上保险人同负此责;把「违反保证」与「违反最高诚信」混为一谈——年龄少报一岁在医疗保险中未必是重要事实,却可能违反保证。另有考生误以为保单一定会追究任何违反,忽略条文可豁免无意或疏忽的违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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