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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权益目录
3.1.2

可保权益 · 可保权益的重要性

繁體:可保權益 · 可保權益的重要性Insurable Interest · Importance of Insurable Interest

定义

欠缺可保权益会令有关保险协议无效,而保费能否退还则按不同险种适用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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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可保权益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合约效力上:缺乏可保权益,保险协议属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了投保书、保险人也收了保费,该安排在法律上并不能作为有效的保险合约执行。

第二层是退还保费的问题。手册指出,无效协议下保费能否退还,其相关规则会因所属险种而异。这些规则包括:①有关合约非法性的一般规则;②《保险业条例》的相关条文;③《海上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文。考试常直接考这三个来源,考生宜按「一般规则+两条条例」记忆。

要注意,手册并没有说「一律退还」或「一律不退还」,而是说规则因险种而异。所以遇到「欠缺可保权益,保费必定全数退还」这类绝对化的陈述,应判为错误。

实务层面,这一节解释了为何保险人在核保阶段就要确认投保人与标的的关系:若关系不成立,整份保单可能自始无效,保险人不须赔付,中介人向客户促成的安排也等于白做,甚至引起投诉。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没有可保权益的后果」,与 3.1.3 讲的「怎样才算有可保权益」是两个层次。无效并非因为披露不实(那属违反最高诚信的范畴),而是因为该协议本身不能成为合法的保险合约。退还保费的规则来自合约非法性的一般规则及两条条例,并非由保险人自行决定。

案例

一名投保人为一位与自己毫无法律关系的邻居的生命投保寿险,隐瞒了双方关系。日后邻居身故,投保人提出索偿。保险人核实后发现投保人对该生命自始没有可保权益,该协议属无效,索偿不获受理。至于已缴保费能否取回,则要按合约非法性的一般规则以及《保险业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而不是由保险人凭习惯一律退款。持牌中介人若在销售时未核实关系,会令客户白付保费并可能招致投诉。

常见考法

①问缺乏可保权益的法律后果,选项常在「无效」「可撤销」「仍然有效但可拒赔」之间设陷阱;②问退还保费所依据的规则来源,考《保险业条例》与《海上保险条例》两条条例的名称;③设「保费必定全数退还」的绝对陈述让考生判断真伪。

易错

易错点一:把「无效」误答成「可撤销」——违反最高诚信才涉及撤销,欠缺可保权益是无效。易错点二:以为退还保费有单一答案,忽略手册强调的因险种而异。易错点三:只记得《保险业条例》,漏了《海上保险条例》和合约非法性的一般规则。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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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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