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诚信 · 一般诚信
繁體:最高誠信 · 一般誠信Utmost Good Faith · Ordinary Good Faith
定义
一般诚信是普通法上适用于大部分商业合约的原则:各方须诚实行事、所提供的资讯须实质上真实,但没有责任主动向对方披露一切重要资讯。
详解
一般诚信的核心只有两条:①行事必须诚实;②凡是自己说出口、写下来的资讯,须做到「实质上真实」(substantially true),而不必是每个字都完全准确。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替对方设想,主动把可能影响对方是否订约、或以什么条件订约的关键资讯统统交出来。换句话说,一般诚信下的责任是「不说假话」,而不是「必须说」。
手册用的经典例子是搭双层巴士:你上车付了车费之后才发现车上已无空位,你没有投诉的理由。技术上说,你无权以巴士公司没有自发向你披露「座位已满」这项事实为理由,去推翻你与巴士公司之间的合约。因为一般诚信下巴士公司并无主动披露的责任,沉默本身不构成违反。
把这一原则放在保险科目里讲,是为了做对照:大部分商业合约止步于一般诚信,而保险受到一种更严格的原则约束,即最高诚信,要求不论对方有没有查询,都要披露所有重要事实。考生要能一句话说清两者的差别:一般诚信=消极的不作虚假陈述;最高诚信=积极的主动披露义务。
概念边界
一般诚信只管「说出来的话是否实质真实」,不管「该说而没说」。沉默、不披露在一般诚信下通常不构成违反,但在保险合约中则可能构成不披露而违反最高诚信。另外,一般诚信的真实性标准是「实质上真实」,与保险人有时以保证方式要求的「完全真实」不同;后者是保险人对普通法责任的延伸,不属于一般诚信本身。
案例
客户在商店购买一台家电,店员回答客户提问时如实说明型号与保用期,但没有主动告诉客户下星期该型号会减价。客户事后发觉,也无法以对方没有披露为由推翻交易,因为一般买卖合约只受一般诚信约束。同一位客户随后向保险人投保火险,即使投保书上没有相关问题,他仍须主动向保险人披露过往的损失纪录——这时适用的是保险独有的最高诚信标准。两个情境对比,正好说明同一个人在不同合约下承担的诚信责任并不相同。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一般诚信与最高诚信的分别,选项以「是否须主动披露」「实质真实还是完全真实」作区分;②给出巴士满座、一般买卖等非保险情境,问当事人可否推翻合约;③以多陈述组合形式,要求判断哪些描述属于一般诚信下的责任;④设置陷阱,把最高诚信的主动披露责任说成适用于所有商业合约。
易错
最常见错误是把「诚实」等同「必须全部说出来」,误以为一般诚信下沉默也算违反。其次是混淆真实程度:一般诚信只要求实质上真实,考生常错答为完全真实。还有考生看到「普通法」三字就以为只有保险适用,其实一般诚信适用于大部分商业合约,保险只是在其上再叠加更严格的要求。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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