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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权益目录
3.1.6

可保权益 · 转让

繁體:可保權益 · 轉讓Insurable Interest · Assignment

定义

转让即权利的转移,保险上分两类:保险合约(保单)的转让,与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保单收益)的转让,两者在效果与要求上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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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①转让保险合约的效果:保单有效地由转让人转到承让人手上,转让人在合约中的权益完全转移;日后受保事故发生,保险人须就承让人的损失赔付,而非转让人的损失。在寿险中,转让绝不会换入一个新的受保生命。

②转让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保单收益转让)的效果:对已发生与可能发生的损失均有效力。已转让的保单仍然承保转让人所遭受的损失,而非承让人的损失,只是有权向保险人提告索偿的人变成承让人。

③可保权益要求:保险合约的转让,要求转让人与承让人在转让当刻都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权益,否则转让不生效;手册举汽车保单为例,在转移受保汽车产权的同时把保单转让给买家,即可满足要求。至于收取保险金权利的转让,承让人无须具备可保权益,因此它实际上可以构成给承让人的馈赠。

④保险人同意:转让收取保险金的权利,无论保险合约性质如何,都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合约的转让则较复杂,不同类别保险受不同法则规限,非水险单又常有条文凌驾这些法则;考生只须记住实务上人寿保险单与海上货物保险单不同于其他保单,可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

⑤转让的是权益而非责任:转让不会把转让人在合约下的责任转到承让人身上,这类转移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手册另有注解:订明保险金须付予被保险人以外某人的条款,未必就是收取保险金权利的转让,法院可能只把它解释为一项付款指示,最多给该收款人一个获支付的期望,起诉保险人的权利仍属被保险人。

概念边界

两类转让的分界最关键:合约转让改变的是「谁的损失受保」,收益转让改变的只是「谁可以向保险人追讨」。转让也不同于责任的转移,后者须保险人同意。付款指示条款不等于收益转让。寿险中的转让亦绝不涉及更换受保生命。

案例

车主把一辆受保私家车售予买家,在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的同时把汽车保单一并转让给买家,转让当刻双方对该车都有可保权益,转让有效,日后车辆受损由保险人向买家赔付。另一情形:一名寿险保单持有人把保单收益转让给成年子女,子女无须对该生命有可保权益,该转让可实际构成馈赠;保单仍承保原保单持有人的身故,只是索偿权归子女,且此类收益转让不需保险人同意。

常见考法

①两类转让在「承保谁的损失」上的差异;②哪一类需要双方具备可保权益;③哪些保单可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人寿保单与海上货物保单);④转让是否连同责任一并转移;⑤付款指示条款是否构成收益转让的判断题。

易错

以为收益转让后保单改为承保承让人的损失;以为收益转让也要承让人有可保权益;把「人寿保单与海上货物保单」错记成全部海上保单或所有非水险单;忘记责任转移须保险人同意;把保单上指明第三者收款的条款一律当作收益转让。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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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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