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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2 最高诚信目录
3.2.6

最高诚信 · 违反最高诚信的补救

繁體:最高誠信 ·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Utmost Good Faith · Remedies for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定义

指最高诚信责任被违反后,受屈一方(通常是保险人)可采取的处理方式:自始撤销整份合约、就特定失实陈述另提侵权索偿,或选择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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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①自始撤销整份合约。受屈方可在合理时间内把合约自保单生效时起推翻。后果是:在不知悉该违反的情况下先前所付的保费(及赔款)一般可退回;但如果该违反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欺诈性违反,则不在此列。

②另加侵权索偿。属于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的情况,除撤销合约外,原则上还可以在侵权法下另行提出诉讼索取损害赔偿。注意这项额外补救只针对失实陈述,且限于欺诈性或疏忽性两种。

③放弃追究。受屈方也可选择对违反不予追究,此时合约具追溯效力地生效,等同当作未曾违反处理。

④不可拆开撤销。手册特别提醒:受屈的保险人不能一面拒绝就某项索偿或保险金要求作出赔付,一面在余下保险期限内把保单当作有效,同时保留部分或全部已缴保费。理由是只撤销合约的一部分并非可执行的补救,撤销就是整份、自始撤销。

⑤适用范围。上述补救对四类违反(欺诈性/非欺诈性的失实陈述与不披露)都可能适用。

概念边界

补救讲的是违反发生后的法律后果,不同于「是否构成违反」的判断。撤销合约是整份、自始撤销,与依除外条款拒赔某一项损失截然不同;后者保单仍然有效。侵权损害赔偿并非所有违反都可提,只限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退还保费的原则也有例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欺诈性违反不获退还。

案例

某保单持有人投保时对过往索偿纪录作出虚假陈述,保险人在理赔调查中发现。保险人若决定追究,可在合理时间内自保单生效日起撤销整份合约;因属被保险人一方的欺诈性违反,已缴保费不会退还,若属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保险人原则上还可另循侵权法索取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能采取的做法是:只拒绝这一宗索偿,把保单在余下期间继续当作有效,并把保费照收不误——这等于撤销合约的一部分,并非可执行的补救。保险人亦可以选择不予追究,此时合约具追溯效力地有效。

常见考法

①三项补救的辨识与排除法;②保费可否退回及其欺诈例外;③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限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④「只拒一宗索偿、保单余期继续有效、保费照留」这一不可行做法的判断题;⑤放弃追究后合约的效力(追溯生效);⑥合理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易错

以为任何违反都能另索损害赔偿,忽略只限失实陈述且须欺诈或疏忽;以为撤销后保费一律退还,漏了欺诈违反的例外;把「拒赔某项索偿而保单继续有效」当成合法补救;忘记撤销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行使,且效力回溯至保单生效之时;混淆放弃追究与撤销的后果方向。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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