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诚信 · 何时须披露重要事实
繁體:最高誠信 · 何時須披露重要事實Utmost Good Faith · When to Disclose Material Facts
定义
指最高诚信下披露重要事实的时间范围:普通法上责任止于合约订立,并在续保及要求更改合约时重新适用,保单条款则可另作要求。
详解
①普通法的期限。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合约订立之后才知悉的重要事实,无须披露。手册的例子:一份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保的一年期医疗保险,投保于一月二日获接受,被保险人一月十日做例行体检,一月十六日才知悉结果证实染上疟疾。假设保险条件对此没有交代,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披露。不过该类保单通常载有既有疾病除外条款,保险人可据此拒赔该疾病,而不是以违反最高诚信为理由。
②保单条款可加码。一些非人寿保单要求,在保险期限内风险有变更须予披露,例如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后转职。普通法上这类变化最多只构成风险增加,到续保时通知保险人便足够;但若保单明文要求,就要依保单办。
③续保。保单续保时,最高诚信责任重新履行。要留意的例外是人寿保险:保单接近周年日时,不必再次履行这项责任。
④合约更改。保单有效期内要求更改合约的,责任适用于所更改的事项。手册例子:火险保单被保险人加保盗窃风险,须即时披露与盗窃风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例如所保处所的实质保护措施及其被盗窃纪录(如有)。
概念边界
这条讲的是时点,不是内容:某项资料是否属重要事实由重要事实的定义决定,而何时须说由本条决定。合约订立后新知悉的事实不在披露范围内,保险人若要拒赔只能靠除外条款而非违反最高诚信。非人寿保单期内变更风险的告知,是保单条款施加的责任,并非普通法要求;人寿保单的周年日亦不等于续保。
案例
一名香港受保人于一月二日获接受投保一年期医疗保险,一月十五日起保;他一月十日做了例行身体检查,一月十六日才收到报告,得知染上疟疾。若保险条件对此没有规定,他没有法律义务把这项发现告知保险人,因为该事实是在合约订立之后才知悉的。日后就疟疾索偿时,保险人多半会引用既有疾病除外条款拒赔,而不是主张他违反最高诚信。另一情境:同一人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后由文职转为推销员,普通法上到续保时通知即可,但若保单订明期内风险变更须披露,他就应立即通知。
常见考法
①医疗保险疟疾情境的日期推演,问有无披露义务、保险人可凭什么拒赔;②续保时责任是否重新适用,以及人寿保单周年日的例外;③非人寿保单期内转职的处理,区分普通法与保单条款;④加保盗窃一类合约更改所需披露的内容;⑤多陈述组合,把四个时点混排要求判断真伪。
易错
把人寿保单周年日当作续保,误答须重新披露;以为合约订立后知悉的重要事实一律要说,忽略普通法的时间界线;把保单条款的期内告知要求当成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在疟疾例子中误答保险人可以违反最高诚信为由撤销保单,而非引用既有疾病除外条款。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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