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诚信 · 违反最高诚信的类别
繁體:最高誠信 ·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Utmost Good Faith · Types of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定义
违反最高诚信按形式分为失实陈述与不披露,按心态分为欺诈性与非欺诈性,两种分类交叉产生四个类别。
详解
第一种分类看行为形式:失实陈述是提供虚假资料,属于「说了假话」;不披露是没有披露重要资料,属于「该说而没说」。第二种分类看心态:欺诈性违反,与非欺诈性违反(即无意地或疏忽地作出的违反,而非欺诈性)。要注意「非欺诈性」把无意与疏忽两种情形都包含在内。
两个分类结合,得出四个类别:①欺诈性失实陈述——欺诈性地向另一方提供虚假的重要事实;②非欺诈性失实陈述——无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提供虚假的重要事实;③欺诈性不披露——欺诈性地不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实;④非欺诈性不披露——无意地或疏忽地漏了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实。
分清类别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连着补救:四类中的任何一类都可令受屈方在合理时间内自始推翻整个合约,但保费(和赔款)能否退回,取决于该违反是否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欺诈性违反;而额外的侵权索偿则只在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的情况下原则上可行。考生答题时应先判形式、再判心态,两步锁定类别。
概念边界
四个类别只处理「违反最高诚信」这一层,不涵盖违反保证。资料完全真实的保证被违反时,即使该事项在普通法下并不重要,也属违反保证而非当然属于这四类。另外,非欺诈性同时包含无意与疏忽两种心态,不要把疏忽单独划到欺诈那一边;但在补救层面,疏忽性失实陈述与欺诈性失实陈述才可另行提出侵权索偿。
案例
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把曾经发生的两次火警损失写成「从未有损失」,若属明知而故意,即构成欺诈性失实陈述;若因记忆有误而写错,则属非欺诈性失实陈述。另一名投保人对过往损失纪录只字不提:若他明知该纪录会令保险人加价而刻意隐瞒,属欺诈性不披露;若他误以为投保书没问就不必说,则属非欺诈性不披露。四种情形行为外观相近,判别关键在于「是说错了还是没有说」以及「是否存心」。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四个类别的名称与定义配对;②给一段情境,要求判断属于哪一类;③考分类逻辑,问两种分类的依据分别是什么;④把「非欺诈性」拆成无意与疏忽设干扰项;⑤与补救结合出题,问某一类违反下保费可否退回。
易错
最常见是混淆失实陈述与不披露:前者是给出虚假资料,后者是没有给出资料。其次是把疏忽误归入欺诈性一类。第三是忘记四类之下补救并非完全相同,答题时把保费一律说成可退或一律不可退。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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