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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2 最高诚信目录
3.2.3

最高诚信 · 重要事实

繁體:最高誠信 · 重要事實Utmost Good Faith · Material Fact

定义

重要事实指按法例定义,会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在厘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时作出判断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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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①法定定义与判断视角。定义的落脚点是「审慎的保险人」,而不是某一特定保险人、特定被保险人,也不是所谓合理的被保险人。考试常在这一句上设陷阱:投保人自己觉得不重要并不能免责。

②按受影响决定分三类。第一类只影响接受或拒受风险的决定,例如拟受保生命长了不能动手术的恶性脑肿瘤;第二类只影响保费厘定,例如拟投人身意外保险的受保人职业是推销员;第三类同时影响两方面,例如拟受保生命患糖尿病。记法是:拒保型、加费型、两者兼有型。

③无须披露的事实(前提是保险人没有查询)。手册列出三项:一是常识范围内的事实,例如氢气具爆炸性;二是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的事实,例如索马里的海盗问题;三是减低风险状况的事实——手册举例,商业火险投保人未提及处所已装自动灭火洒水系统,该事实若披露会影响保费厘定,但因显示风险较低,此项遗漏不构成违反最高诚信。

④注意「如无查询」这个前提:一旦保险人主动发问,上述豁免不再成立,答案仍须真实。

概念边界

重要事实针对的是「会影响承保或定价判断的情况」,与保证要求的「全部资料完全真实」不同:不重要的小误差不违反最高诚信,却可能违反保证。另外,减低风险的事实虽然与承保相关且会影响保费,仍不属须主动披露之列;常识与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的事实亦然。判断标准是审慎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主观认知。

案例

投保人为其香港仓库申请商业火险。核保时他未提及仓库已加装自动灭火洒水系统,也未提及邻近街道近年治安状况这类公开资讯,但同样没有提及公司过去两年的火警损失纪录。前两项分别属于减低风险的事实与保险人当作已知的事实,无须主动披露;损失纪录则会左右审慎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以何保费承保,属重要事实,遗漏即构成不披露。若投保单上明确问及「处所有否装设灭火系统」,则洒水系统一项也必须如实回答,不能再援引「减低风险」为由沉默。

常见考法

①默写或辨识法定定义中的两个决定——厘定保费、决定是否承担风险;②三类重要事实与举例配对(脑肿瘤/推销员/糖尿病);③三项无须披露事实的辨识,尤其是洒水系统的减低风险例子;④判断标准是审慎保险人还是合理被保险人;⑤情境题给一串事实,问哪一项无须主动披露。

易错

把标准误记为「合理的被保险人」或「该保险人」;以为凡影响保费的事实都必须披露,因而误判洒水系统一例;忽略「如无查询」这个前提,以为保险人问了也可以不答;把糖尿病、脑肿瘤、推销员三个例子所属类别对调。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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