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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2 核保程序目錄
2.2

核保程序

简体:核保程序Underwriting Procedures

定義

本節講核保的實際流程:由報價洽談、收取投保書,到發出暫保單、保單及保險憑證,再到保費的計算與繳付,以及隨保費代收的各項法定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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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一節按時間順序推進,可當成一條作業線來記。

起點是 2.2.1 報價:準投保人一方作出不附承諾的查詢,保險人以書面或口頭給出保費及/或條款。核心爭議是法律定性——報價可能被視為可供承約的要約,也可能只屬給出要約的邀請,法院會按談判情況與雙方意圖等所有事實判斷。此時風險仍未受保,這一點是與後續文件的分水嶺。

接著 2.2.2 投保書從核保角度切入:它可能是唯一實用的查詢方法,也可能觸發進一步查詢(檢驗人報告等補充文件同屬投保書一部分),並透過合約基礎條款以保證形式納入合約——任何資料不準確,不論是否重要事實,預計令合約自起保日起無效,與最高誠信只要求重要事實實質正確形成對比。

2.2.3 是文件簽發環節,三份文件角色分明:暫保單是臨時保單、無條件提供保障但設取消條文、有效期短暫(如三十天);保單是最正式的有形證據,簽發往往是核保程序最後一步,並收納投保書、取代暫保單;保險憑證獨立且永久,是法定強制保險的唯一法律證明,汽車憑證看不出綜合抑或純法令。

最後是錢的兩條線:2.2.4 保費講風險分類與風險差別對待、三種計算基準,以及普通法下繳付保費並非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除非合約明訂相反);2.2.5 保費徵款講隨保費代收、並非保險人收入的款項——MIB 3%、僱員補償援助 5.8%、ECIIB 2%、恐怖主義安排每月毛保費 3%、保監局徵費由 0.04% 升至 0.1%。兩者相鄰而性質迥異,正是本節最後一道分界。

概念邊界

本節講「怎樣把合約做出來並收到錢」。什麼算重要事實、從哪些渠道取得,屬 2.1;保單裡的條款怎樣寫、除外責任與保證條件的效力,屬 2.3;期滿後是否延續、期滿前提早中止與退費,屬 2.4。2.2.3 只從核保簽發角度交代保單與承保表,結構細節見 2.3.1;汽車保險憑證的法定重要性另見 1.1h。徵款不是保費,MIB 只介入屬強制第三者保險範圍的道路使用致死傷責任。

案例

客戶經保險經紀向保險人查詢新私家車保險條件,保險人以電郵列出設想保費及條款——此時尚未受保,該電郵是要約抑或僅屬給出要約的邀請,須按雙方談判情況與意圖判斷。客戶填妥投保書後,保險人先簽發載有臨時憑證的暫保單,客戶憑此辦理車輛登記;三十天內正式保單及保險憑證簽發,取代暫保單並收納投保書成為合約一部分。保費按風險分類的預定費率計算,客戶雖尚未繳付支票,普通法下並非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除非保單明訂相反。保費單上另列汽車保費 3% 的徵款及保監局徵費,兩者均非保險人收入,須轉交。日後保單取消,保險人必須收回該保險憑證。

常見考法

本節是卷二第二章分值最重的部分之一,題型最雜。概念辨析集中在報價的法律定性、暫保單/保單/憑證三者的分別、合約基礎條款與最高誠信的對比、繳付保費是否先決條件;數字與配對題幾乎全部落在 2.2.5,包括 3%、5.8%、2%、100 億元、0.04% 至 0.1%、28 天、條例編號第272、365、41章,以及第一與第二基金的適用情形。另有暫保單三十天、人身意外按職業分四類或以上等數字點。

易錯

跨子知識點最易混:一是把報價當成已生效保障,或把暫保單誤當成「要等投保書令核保人滿意才生效」——暫保單是無條件保障;二是把合約基礎條款的效果說成「由發現日起失效」或「只針對重要事實」,正解是不論重要與否、自起保日起無效;三是把徵款當成保費的一部分,其實是代收轉交、不屬保險人所有,且兩個 3%(汽車徵款與恐怖主義安排按月毛保費)常互相記錯;四是把人壽「收首期才起保」套到一般保險。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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