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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2 核保程序目錄
2.2.5

核保程序 · 保費徵款

简体:核保程序 · 保费征款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Levies on Premiums

定義

保費徵款是保險人按保費的既定百分率隨保費一併收取、並須轉交指定機構或政府的款項,用以資助汽車保險局、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無力償債管理局、恐怖主義財務安排及保監局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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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香港汽車保險局(MIB):即使第272章已規定須投保第三者保險,仍有受害者因欠缺有效保險、保單條款被違反令保險人得以否認責任、或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追不回判定賠償。MIB的首要目的,是讓道路上使用汽車致人死傷的法律責任索償得到賠付(以屬該條例強制範圍的使用為限),獲授權承保汽車第三者保險者一律須入會。介入情形三類:不受保「法令」責任的判定債項28天內全部或部分未付;恐怖主義行為引起的「法令」責任獲判決;最終索償因保險人無償付能力未獲全數賠付。前兩類走「第一基金計劃」,第三類屬「第二基金計劃」。逃逸個案因無從起訴身份不明司機,若MIB認為有理由確定傷亡由疏忽駕駛造成,可透過第一基金以特惠形式給予財務支援。經費來自汽車保費3%的徵款,款項不屬保險人所有,必須轉交。

僱員補償方面有三條安排:依第365章設立的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向拿不到工傷補償及賠償的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家人付款,徵款率現為僱員補償保費的5.8%,但保險人無力償債個案已由ECIIB獨家負責;ECIIB由全港僱員補償保險人組成,就保險人無力償債致不獲賠的保單持有人作彌償,供款為僱員補償保費的2%;政府另設100億元財務安排承接恐怖主義風險,參與自願,不參與而仍要承保者須向保監局證明可取得替代保障,參與者每月按當月毛保費的3%繳費。

保監局徵費:保監局在運作及財政上獨立於政府與業界,第41章授權其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2018年1月1日起經保險公司代收,除法例豁免者外適用於所有新造或現行人壽及一般保單,須與保費同繳;首階段為每保單年度保費的0.04%,逐步升至2021年4月最後階段的0.1%,每張保單設上限。

概念邊界

徵款不是保費本身,也不構成保險人收入,性質是代收轉交。三項僱員補償安排要分清:援助計劃針對僱主或保險人未履行補償,無力償債個案已劃歸ECIIB,恐怖主義則由政府安排且自願參與。MIB只處理屬強制第三者保險範圍內的道路使用致死傷責任,車身損毀不在其列。保監局的保費徵費向保單持有人收取,與它向保險公司及特定服務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屬兩回事。

案例

某行人遭私家車撞傷,法庭判司機須賠,但司機當時並無有效第三者保險,判定債項超過28天仍未獲支付。傷者可向香港汽車保險局求償,由第一基金計劃賠付。若司機撞人後逃離現場、身份無法確認,只要MIB認為有理由確定傷亡由疏忽駕駛造成,仍可透過第一基金以特惠形式提供財務支援。另一情境:某僱員補償保險人清盤,保單持有人的索償無從賠付,此個案歸ECIIB依無力償債計劃彌償,而不是走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常見考法

數字與配對是主要考點:汽車保費徵款3%、僱員補償援助5.8%、ECIIB供款2%、政府恐怖主義安排每月毛保費3%、100億元、保監局徵費由0.04%升至0.1%、2018年1月1日、2021年4月為第四亦最後階段、28天。也常考條例編號(第272章、第365章、第41章)、第一與第二基金的適用情形、MIB會籍的強制性、逃逸個案的特惠性質、恐怖主義安排的自願參與及不參與者的舉證對象。

易錯

一是把汽車保費徵款記成已被更正的舊率,現為3%。二是基金記反:無力償債屬第二基金計劃,另兩類才是第一基金。三是忽略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已由ECIIB獨家負責,不再走援助計劃。四是兩個3%混淆——一個是汽車保費徵款,一個是恐怖主義安排按月繳的毛保費百分率。五是誤以為保監局徵費向保險公司收取,實際是向保單持有人收、由保險公司代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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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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