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 取得重要事實的方法
简体: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 取得重要事实的方法Proposal and Material Facts · Methods of Obtaining Material Facts
定義
指承保人在核保前用來取得擬保風險重要事實詳情的各種方法與渠道,投保書只是其中一種,另有專業協助、風險檢驗、中介人、記錄及其他查詢途徑。
詳解
手冊列舉的渠道共六類。①投保書:某些業務類別(大多屬個人險種,例如私家車)的投保書基本上是核保資料的唯一來源;反過來,保險人在某些類別放棄使用投保書亦不罕見。②專業協助:擬保風險涉及高度技術性問題時,可能需要合資格專家協助,範圍由醫療問題到各類技術專家的風險檢驗與報告。③風險檢驗:屬規模大或複雜的火災、盜竊及責任風險時,實物現場檢查往往可取,可由獨立檢驗人或保險人自身職員進行。
④保險中介人,尤其是保險經紀:經紀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與投保人同屬一方,法律上必須披露自己所知有關客戶及擬保風險的重要資料;經紀一旦未盡此責,即足以構成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責任——這一點是考試重點,責任後果落在投保人身上。⑤記錄:重要事實可透過投保書上的答案披露,也可以來自其他文件,例如某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此外口頭披露同樣有效,像在風險檢驗現場或訂立合約前的商談中直接回答提問。既然是口頭講的,事後再用書信之類補一個書面確認往往更穩妥,可以防止雙方日後對講過甚麼各執一詞。
⑥其他途徑包括:向以前的保險人查詢(例如過去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向專業調查代理人(即「私家偵探」)查詢,例如處理忠實保證投保時;查詢可能的分期付款購買承諾,例如汽車;以及在懷疑曾發生欺詐行為時,與其他保險人交換機密的市場資訊。手冊明言以上只是具代表性的例子,並非窮盡清單。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怎樣取得」,不是「甚麼算重要」——後者屬重要事實與風險評估的範圍。它也不等於核保決定本身:取得資料後如何定價、加條件屬核保程序。要分清風險檢驗(保險人一方安排的實地查勘)與損失後的查勘理算,兩者時點與目的不同;專業調查代理人屬核保前查詢,與索償階段的調查亦要區分。
案例
一家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額大、廠房佈局複雜。保險人除收取投保書外,另派自身職員到廠房作實物現場檢查,並就廠內特殊生產設備聘請技術專家出具報告;同時向該廠上一手保險人查詢過往索償紀錄。洽談過程中廠方口頭提到即將加裝一條新生產線,核保人隨即以書面去信確認該項陳述,避免日後就此產生爭拗。此個案一次過示範了風險檢驗、專業協助、向以前保險人查詢和口頭陳述書面確認四種取得重要事實的方法如何並用。
常見考法
①列舉題,問以下何者「不是」取得重要事實的方法;②配對題,把具體例子配到渠道,例如忠實保證投保對應專業調查代理人、汽車對應分期付款購買承諾查詢;③考經紀未披露的法律後果——構成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責任,而非只是經紀個人問題;④考何時宜作實物現場檢查(規模大或複雜的火災、盜竊及責任風險);⑤考為何宜就口頭陳述取得書面確認。
易錯
最易錯的是以為投保書是所有業務的唯一資料來源——它只在部分個人險種如私家車近乎唯一,而且保險人可在某些類別不用投保書。其次是把經紀當作保險人的代理人,其實經紀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與投保人同屬一方。第三是誤以為重要事實必須書面披露,口頭披露同樣有效,書面確認只是防爭拗的做法。第四是忘記交換機密市場資訊以懷疑欺詐為前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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