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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2 核保程序目錄
2.2.1

核保程序 · 報價

简体:核保程序 · 报价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Quotations

定義

報價是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通常是保險經紀)在不附帶任何承諾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查詢對方可能願意提供的條款,保險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給出的保費及/或合約條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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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報價在多類一般保險中十分常見。它的起點是準投保人一方的「查詢」:想知道保險人願意開出什麼條件,但自己此刻並不作出任何承諾,因此報價階段雙方尚未成立合約。

報價的形式與內容有三個要點:①形式上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的,兩者都算報價;②內容上可以只講設想中的保費,也可以同時列明其他合約條款;③法律定性上要格外小心——報價有可能被視為一項「可供承約的要約」(offer capable of being accepted),一旦對方承約,合約即告成立。所以保險人在使用「報價」這類字眼、以及草擬報價單文字時必須謹慎。

究竟某份「報價」是構成要約,還是僅屬「給出要約的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法院不會只看文件上寫了什麼字,而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包括雙方談判的情況以及雙方的意圖。這一點是考試最愛切入的角度:報價不必然是要約,也不必然只是邀請,須按個案事實判斷。

對中介人而言,實務含義是:口頭報價同樣可能產生法律後果;報價文字若寫得像承諾,客戶一旦「接受」,保險人便可能被綁住,因此報價單常會加上有效期、須以核保為準等措辭來控制風險。

概念邊界

報價屬於核保程序的最前端,是締約前的洽談資料,不是保障本身:報價發出後風險仍未受保。它與暫保單不同——暫保單已實際構成暫時性保單、對保險人有約束力並提供保障;也與投保書不同——投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披露資料的正式文件。報價「可能」被視為要約,但不必然,法院會按事實判定;僅屬給出要約的邀請時,客戶的回應才是要約。

案例

某公司經保險經紀向保險人查詢廠房火險條件,保險人以電郵列出設想保費及若干條款。經紀轉交客戶後,客戶回覆「接受」,隨即發生火警。爭議在於該電郵是要約還是僅屬給出要約的邀請。法院不會只看抬頭寫了「報價」二字,而會審視雙方談判過程及雙方意圖等所有相關事實:若文字明確、條款完備且未保留核保權,便有可能被認定為可供承約的要約,客戶的接受即成立合約。相反,若文字保留了「須經核保並另行確認」等條件,則較可能只屬給出要約的邀請。此例正好說明為何草擬報價文字須格外小心。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報價是否構成要約,標準答案是「可能被視為要約,須由法院按所有相關事實判斷」;②特點組合題,考「可書面可口頭」「可只講保費亦可含其他條款」兩項;③情境判斷——客戶「接受」報價後是否已受保;④與暫保單、投保書的功能比較;⑤問法院考慮什麼因素,答案是談判情況連同雙方意圖。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報價當成已生效的保障,或把報價一律等同要約、一律等同給出要約的邀請——兩個極端都錯。其次是忽略「口頭報價也是報價」,誤以為只有書面才算。還有考生忘記報價可以同時涉及保費以外的合約條款,誤以為報價只講價錢。也要記住報價階段準被保險人並無承諾。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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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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