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程序 · 保費
简体:核保程序 · 保费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Premium
定義
保費是被保險人為換取承保而支付的代價,一般保險按預定費率乘以保額、年營業額或年工資支出等基準計算;普通法下繳付保費並非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除非合約另有明訂。
詳解
計算方法上有三個要點。①風險分類:多數險種先把風險歸入某一類別,每類有各自的預定平均費率,例如人身意外保險按受保人職業分為四類或四類以上。②風險差別對待:這個詞在核保裡沒有貶義,只是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內個別風險的好壞特質,據此在該類別的平均保費上作上下調整。手冊的例子是同一幢建築物內兩個「私人倉庫」風險,地庫那個被視為高於平均,核保人可加收附加保費;二樓那個則收取該類別的平均(正常)保費。③不同基準:一般保險產品種類繁多,通常是把事先設定的費率(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乘上保額、每年銷售額或每年工資支出等因素,不同險種準則各異。
繳付保費與保障是否生效的關係,是本節的考試重心。人壽保險幾乎固定是收到首期保費後保障才開始,一般保險不必然如此。普通法立場是:除非合約條款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不是先決條件,合約即使未付保費仍可有效成立;有效索償發生時保險人仍須賠付,只是另外有權追收應付保費。
實際則看保單措辭:有些保單嚴格訂明以收到保費為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有些只要求被保險人「已經支付或承諾支付」保費,而被保險人過往數年持續繳費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現行的支付承諾。此外還有兩項考慮:向保險中介人付款是否等同向保險人付款,取決於該款項是按誰的授權收付,《保險業條例》中保險人須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且不得卸除或局限該責任的條文與此相關;以及寬免與不容反悔——保險人若一貫毫不猶疑接受遲交保費,可能被視為已就日後準時繳費作出寬免,被保險人另要引用不容反悔,還須證明曾倚賴保險人的該等陳述或行為。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保費的計算基準與「付款對保障有效性的作用」,不是保單本身的條款條件(見2.3)。風險分類與風險差別對待屬核保定價手段,不等同重要事實披露(2.1)。保費徵款(3%、5.8%、2%、0.1%等)不屬於保費本身,而是隨保費收取並須轉交的款項,見2.2.5。至於人壽保險「先付首期才起保」的固定做法,並非一般保險的通則,不能反過來套用。
案例
某貿易公司經保險代理人續保火險,保單措辭只要求被保險人「已經支付或承諾支付」保費。續保生效後第10天倉庫失火,此時保費支票尚未送達保險人。保險人不能僅以未收保費拒賠:普通法下付款並非先決條件,且該公司過去數年一貫繳費,可構成現行的支付承諾,保險人須賠付並另行追收保費。又如同一幢樓的兩個私人倉庫投保,核保人對地庫那個加收附加保費、對二樓那個收取該類別正常保費,這正是同一風險類別內的風險差別對待。
常見考法
①普通法下「支付保費是否先決條件」的正誤判斷,答案是「除非合約明訂相反,否則不是」;②區分風險分類與風險差別對待,常用同一建築物內地庫/二樓倉庫的例子作情境題;③保費基準三項(保額、年銷售額、年工資支出)的多選組合;④人身意外保險按職業分為四類或四類以上的數字;⑤向中介人付款是否等同向保險人付款,考「視乎誰的授權」;⑥寬免與不容反悔的區別,後者須證明曾倚賴。
易錯
最常見錯誤是把人壽保險「收到首期保費才起保」當成一般保險通則,誤答未付保費即無保障。其次是忽略「除非合約另有相反規定」這個前提,把普通法立場絕對化。第三是混淆寬免與不容反悔:寬免看保險人一方的陳述或行為,不容反悔還須被保險人證明曾合理倚賴。另外,風險差別對待常被誤讀為「歧視」而排除,其實是合法的核保調整手段。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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