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程序 · 發出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
简体:核保程序 · 发出暂保单、保险单及保险凭证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Issue of Cover Notes, Policies and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定義
暫保單是構成臨時保單、對保險人有約束力的短期文件;保單是無形保險合約最正式的有形證據;保險憑證則是法定強制保險的證明,獨立於保單且屬永久文件。
詳解
暫保單是臨時文件,實際上等同一份臨時保單,本身即已給予保障,並不以日後補交的投保書能否令核保人滿意為先決條件,因此對保險人具約束力。其首要作用是以書面向被保險人交代保險已按所述條件存在;汽車保險最常用,暫保單內含臨時保險憑證,用以確認法例要求的汽車保險已經存在,妥善填妥的汽車暫保單還可協助辦理車輛登記等手續。用途不限於汽車:銀行在批出已承諾的按揭貸款前,也可要求以暫保單或保單形式證明火險存在。它給予的是無條件保障,但通常設有取消條文,保險人按規定方式發出通知即可中止保障;有效期屬暫時性質,例如三十天或另一段短時間,期內須簽發保單接替。
保單是無形合約的有形證據,最正式亦最常用。一般保險大多屬簡單合約,不寫成書面也能生效,實務上卻幾乎必定簽發,而簽發保單往往是核保程序的最後一步,代表核保人完成一切查詢、思量與決定後的成果。其正確性在法律上可被質疑,但法律一般推定保單內容已反映各方意圖,除非有力反證;保單可明確把已填妥的投保書及其他補充文件納入為合約一部分,並取代先前的暫保單。
保險憑證角色多樣。在旅遊及海上貨物保險中,它可作為總保單項下保障範圍的摘要而發出,功能與暫保單相近;但與暫保單不同,其後不會另有一份獨立保單,汽車保險則屬例外。①對警方等須知悉法例強制的汽車或遊艇保險是否存在的人而言,憑證是唯一獲法律承認的證明;②它獨立於保單,屬獨立及永久文件;③暫保單會載有保障摘要,憑證卻不一定,汽車憑證只按相關條例訂明格式證明強制保險存在,看不出是綜合還是純法定;④簽發強制保險憑證純因法例要求,保險人不簽發即屬刑事罪行,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皆可能被檢控;汽車保險一旦取消,保險人必須索回憑證。
概念邊界
三者角色不同:暫保單屬暫時性、設取消條文、日後被保單取代;憑證是獨立及永久文件,只有汽車保險才會在憑證之外另簽保單,旅遊及海上貨物保險的憑證其後不再簽發獨立保單。要注意憑證未必載有保障摘要——旅遊及海上貨物憑證可作保障摘要發出,汽車憑證則只證明強制保險存在。保單雖是最正式證據,但正確性仍可被質疑,且合約本身無須書面亦可有效。
案例
客戶購買新私家車,保險人先簽發載有臨時保險憑證的暫保單,客戶憑此協助辦理車輛登記。暫保單只在一段短時間內有效(例如三十天),期內保險人簽發正式保單及保險憑證取代之。期間警方路檢要查核強制保險是否存在,客戶出示憑證即可,但警方從憑證上看不出保障屬綜合還是純法定。若客戶其後取消保單,保險人必須索回該保險憑證。另一情形:某企業申請按揭,銀行在批出已承諾的貸款前,要求先提交暫保單或保單形式的火險證據。
常見考法
①暫保單是否「有條件」——它提供無條件保障,但通常設取消條文;②憑證與暫保單的分別(永久/暫時、其後是否另有保單);③汽車憑證能否看出綜合或純法定——不能;④不簽發強制保險憑證的後果(刑事罪行,雙方均可能被檢控);⑤保單在核保程序中的位置(最後一步)與收納投保書的功能;⑥數字題:三十天或另一段短時間。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暫保單要等投保書令保險人滿意才生效——它並非以此為先決條件。其次是把「憑證一定載有保障摘要」當成通例:暫保單會有摘要,憑證則不一定,汽車憑證尤其只證明強制保險存在。還常忽略憑證屬永久文件、旅遊及海上貨物憑證其後不再另簽保單(汽車保險例外),以及保單取消後須索回汽車憑證、不簽發憑證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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