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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4 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目录
7.4.2

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什么是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繁體: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 什麽是恐怖分子資金籌集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 What is Terrorist Financing

定义

指为支持恐怖组织或推动恐怖活动,而去筹集、寻求或提供财产的行为;看的是钱将被用来做什么,不看钱本身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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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要达成目的,离不开财产与金融服务的支撑。为了低调地取得并动用这些钱,他们常常搬用洗钱那一套手法,把资金的出处连同真正用途一并遮盖,所以香港把打击洗钱与反恐融资放在同一套制度里处理。

香港的反恐融资框架主要靠两条法例撑起:《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与《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第575章第7及8条把两类行为定为罪行:其一,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而提供或筹集财产;其二,向恐怖分子或与其有联系的人,又或为着这些人的好处,交出任何财产、提供金融及相关服务,或替他们筹集财产、代为寻求该等服务。上述任何一项罪行,最高刑罚同为判囚14年,另加款额没有上限的罚款。

该条例在2018年作过修订:一方面配合特别组织(FATF)强化冻结恐怖分子财产机制的建议,另一方面回应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对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威胁的关注。修订后禁止任何人处理经指明的恐怖分子财产,也禁止处理被指明的恐怖分子或与其有联系者名下的财产;同时把出钱资助个别人士跨国旅行去实施、策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去提供及接受恐怖主义培训,一并入罪。

还有两项配套罪行:知道或怀疑某笔财产属恐怖分子财产而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快披露,一经定罪最高判监3个月并罚款50,000元;已有人作出披露后,仍向他人透露相当可能妨碍其后调查的事情,属通风报讯,最高判监3年另加罚款。

概念边界

洗钱盯的是钱的出身,把犯罪收益装扮成合法来源;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盯的是钱的去向,即使款项来自合法收入或捐献,只要用于支持恐怖组织或恐怖行动,同样构成罪行。它也不等同武器扩散资金筹集:后者针对核、化学、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靠《联合国制裁条例》下的规例与《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处理,最高刑罚是7年。客户尽职审查与备存纪录义务则出自《打击洗钱条例》,不在第575章。

案例

一名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替新客户办理长期人寿保单,保费由数个海外账户零星汇入。保单生效不久,客户要求把受益人改为一名与其没有明显关系的境外人士,而该姓名与保监局通函所连结的制裁名单出现可能吻合的情况。代理按机构程序向洗钱报告主任作内部报告;机构完成加强查核,确认属真正吻合后,向隶属香港警务处的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全程代理都没有向客户提起已作披露——一旦透露相当可能妨碍调查的事情,即触犯通风报讯罪,最高可判监3年并罚款。

常见考法

命题角度通常三类:①定义辨析,问其要素是「筹集/寻求/提供财产以支持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并与洗钱、武器扩散资金筹集作三选一;②法例对应,问哪两条条例把该行为刑事化(第575章、第537章)、第7及8条各针对什么、2018年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③数字,14年加无上限罚款、未披露3个月加50,000元、通风报讯3年。情境题多问中介人应向哪个单位举报。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以为资金必须来自犯罪所得才算数——来源可以完全合法,关键在用途。其次是刑期错配:把14年与武器扩散及针对性金融制裁的7年、未披露的3个月、通风报讯的3年混作一堆。还有考生把第575章当成客户尽职审查的出处,或忘记2018年修订已把资助跨国旅程作恐怖活动或受训一并入罪。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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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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