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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4 章 › 4.8 再保險目錄
4.8

再保險

简体:再保险Reinsurance

定義

再保險是保險人把自己在一份或多份保險合約下承擔的風險,全部或部分透過保險方式轉移給另一家保險人的安排,承接的一方稱為再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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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自己「買保險」。原保險人(被再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合約,把已承保的風險按約定比例或層次轉出去;這項安排屬於兩家保險人之間的事,與原保單持有人無關。資料以九一一恐怖襲擊之後的情況說明再保險對保險人有多重要。

購買再保險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是穩健:賠案雖然可以動用保險人的資產支付,但公司資產大多已投放在投資項目上,短時間內變現出大額現金既不方便、成本也高;再保險合約可以約定,只要一宗有效的直接索償(即來自原受保人的索償)超過預定金額,被再保險人即使尚未實際付款,也有權向再保險人即時索付。第二是提升承保能力,即在衡量過風險管理各項因素後接受某項投保業務的能力;有了再保險,一些本來要全部或部分拒保的風險就可以承接。

再保險的具體方法與保險中介人無關,除非中介人本身替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處理再保險事務。至於對受保人的影響:沒有直接影響,保單持有人無權知道、通常也不需要知道自己的保險已被再保;無論再保險人財政狀況如何,保險人仍須依合約直接對保單持有人負全額賠付或給付責任。不過再保險確實令保單持有人多一重保障——它有助確保保險人有能力付款。

概念邊界

再保險的兩方都是保險人,轉移的是保險人已承擔的風險,與投保人向保險人買保險不同層次;它也不是分擔,分擔講的是同一受保人就同一損失有兩份以上保單時各保險人按比率之數分攤,各保險人都直接對受保人負責。保單持有人向再保險人直接索償、或以再保險人財政欠佳為由減輕保險人責任,都不屬於再保險的效果。

案例

某獲授權保險人承保一間大型工廠的財產險,單一風險金額遠超其自留水平,本來只能部分承保。透過再保險安排把超出部分轉予再保險人後,它可以整張單全額承保,這正是提升承保能力的作用。其後廠房發生大火,受保人向該保險人索償。保險人須按保單條款對受保人負全額責任,不能因為再保險人拖延或財政轉差而扣減賠款;受保人亦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追討,甚至無權要求知道這單業務已再保。同時,因合約訂明有效直接索償超出預定數額即可即時向再保險人索付,保險人在尚未向受保人付款前已可取得再保險款項,紓緩現金壓力。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再保險的雙方是誰、轉移的是甚麼;②理由題,要求指出穩健與提升承保能力兩大原因,或解釋「承保能力」的含義;③情境判斷,問保單持有人可否直接向再保險人索償、有無權知道再保安排;④陳述組合題,把「再保險減輕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等錯誤陳述混入正確項中要求挑選。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保險人再保之後就可以按再保比例賠付,或以為再保險人財政出事時受保人只能自認倒霉——事實上保險人始終對保單持有人負全額責任。其次是混淆「無直接影響」與「毫無好處」:再保險確實令保險人更有能力付款。還有考生忘記被再保險人在實際賠付前已可依約向再保險人即時索付這一點,以及誤以為中介人一定要參與再保險安排。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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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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