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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4 章 › 4.12 管控要員目錄
4.12

管控要員

简体:管控要员Key Persons in Control Functions

定義

管控要員是保險人公司管治架構下,單獨或共同負責履行一項或多項管控職能的個人,其委任必須事先獲得保險業監管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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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保險人可在自身的公司管治框架內設置管控要員這一崗位。手冊點名的管控職能共六項:精算、財務控制、內部審計、合規、風險管理,以及中介人管理。這些職能是保險人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體系能夠有效運作的組成部分,因此擔任者在管治結構中的分量相當重。

程序上有一道前置關卡值得記牢:保險人若要委任某人出任管控要員,須先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並取得該局認可,認可在前、委任在後;而該局只會在判斷有關人選屬於適當人選時才予以批准。所以「先委任、後補報」的做法與規定不符。

六項職能中與前線最貼近的是中介人管理。手冊把這項職能的工作歸為三方面:①對該保險人所委任的保險代理人作日常管理;②留意這些代理人在《保險業條例》下的遵規情況;③就保險中介人把業務轉介給該保險人時所作的各項安排,核實其是否合乎該條例,以及保險業監管局所頒的指引與守則。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實務中最可能接觸到的,正是負責這項職能的管控要員。

應試重點因此落在:六項職能的名單、事先認可與「適當人選」兩個關鍵詞、中介人管理職能的三項工作內容。

概念邊界

管控要員屬於保險人一方的內部管治安排,與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同:中介人須領牌、面向客戶展業,管控要員則對內履行管控職能,走的是保險業監管局的「認可」程序而非發牌程序。中介人管理職能只涵蓋保險人所委任代理人的管理、監察及轉介業務安排的合規核實,不等同於保險人的整體銷售管理或核保決策;產品開發、培訓及發展、客戶服務等部門職能,均不在手冊所列的六項之內。

案例

某獲授權保險人計劃成立中介人管理組,先把擬任人選的資料呈交保險業監管局,待該局認定其為適當人選並給予認可後,才正式作出委任。該管控要員上任後,負責保管及管理公司委任的持牌保險代理人名冊,留意他們在《保險業條例》下的遵規表現;當一名代理人把一宗業務轉介給公司時,他亦須查核有關安排是否合乎條例規定,以及保險業監管局頒布的指引與守則。代理人日常若對委任手續或合規要求有疑問,通常正是找這位管控要員。

常見考法

①列舉辨析,問哪一項「不屬於」手冊所列的六項管控職能;②程序題,問委任前須取得哪個機構的認可、審批準則是甚麼(適當人選);③職責題,問中介人管理職能包含哪三方面工作;④情境題,描述中介人與保險人內部人員的互動,問對方屬哪項管控職能;⑤多陳述組合題,把「委任後再報備」「須領牌」等錯誤說法混入選項。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有四:一是把次序倒過來,誤以為先委任再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實際須事先取得認可;二是背漏六項職能,尤其容易漏掉「中介人管理」或「財務控制」;三是把管控要員當成須領牌的保險中介人,混淆認可與發牌;四是把第三項職責窄化為只管代理人,其實它針對的是保險中介人就轉介業務所作的安排,且合規基準同時包括條例與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和守則兩層。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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