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考派HK WisePrep
卷一 › 第 3 章 › 3.5 分擔目錄
3.5.1

分擔 · 有關分擔的衡平法則

简体:分担 · 有关分担的衡平法则Contribution · Equitable Doctrine of Contribution

定義

分擔是理賠時適用於重複保險的衡平法則:當多份保單同時對同一損失負責,各保險人須共同分攤,被保險人不能就同一損失取得超過彌償的賠款。

看動畫講解兩分鐘內 · 在微信中打開

詳解

所謂重複保險,是指有兩份或兩份以上保單,由被保險人自行購買或由他人代他購買,承保了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權益,而這些保單保額的總和超過了法律所容許的彌償程度。手冊的經典例子:夫妻二人各以為對方會忘記投保,於是各自為同一房屋及屋內物品買了保險;火災造成二十萬元損失時,他們並不會得到四十萬元賠償,兩家保險人共同分攤這二十萬元。

分擔在操作上分兩步。第一步是對外賠付:在不違反任何保單條文的前提下,任何一位保險人都毋須理會其他保單是否存在,須按自身保單的規定,就像沒有其他保單一樣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第二步是保險人之間的內部追討:作出彌償之後,該保險人有權要求其他同樣地(但不一定同等地)對同一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分擔已賠付的金額。

因此分擔保護的對象其實是保險人之間的公平:被保險人的索償權不因存在多份保單而被拖延,但也不能藉重複保險獲利。要注意「相似地負責」並不等於「平均分攤」,各保險人最終承擔的份額按比率之數計算。

概念邊界

分擔處理的是多個保險人之間對同一損失的分攤,屬於彌償的引伸;代位處理的是保險人賠付後向應負責的第三方追償,兩者方向不同。被保險人雖有多份保單但權益、危險或標的不同的,不構成分擔;同樣,保額總和未超出法律容許的彌償程度,也談不上重複保險下的分擔。人壽這類非彌償性保險不適用分擔。

案例

假設一位業主同時向甲、乙兩家保險人為同一住宅及家居財物投保火險,兩份保單都由他本人購買,承保同一物主權益。火災造成二十萬元損失,他先向甲提出索償。在不違反保單條文的情況下,甲可當作乙的保單不存在,按自身保單條款對該二十萬元損失作出賠付;被保險人不能再向乙就同一損失重複取得賠償,否則總賠款將達四十萬元,超出彌償程度。甲賠付後,有權要求同樣對該被保險人負責的乙分擔已付金額,兩家最終按各自的比率之數承擔,被保險人所得始終是二十萬元。

常見考法

①問分擔屬於哪一類原則、由哪個原則引伸而來;②給出重複保險情境,問被保險人能否取得兩份全額賠償;③用夫妻同保房屋的數字,問總賠款是二十萬還是四十萬;④考「任一保險人須先按自身保單全額賠付、事後再向其他保險人追討」這一次序;⑤多陳述組合,混入代位、彌償的描述要求辨真偽。

易錯

最常見錯誤是以為分擔等於平均分攤——手冊只說其他保險人「類似地但不一定同等地」負責,份額按比率之數定。其次是以為存在重複保險時被保險人必須同時向所有保險人索償;實際上在不違反保單條文時,任一保險人須先照自身保單賠付,內部分擔是保險人之間的事。還有考生誤把分擔理解為向第三方追償,那是代位。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港考派微信小程式碼,微信掃碼即可打開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
讀完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在微信中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