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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4 章 › 4.1 產品的開發目錄
4.1

產品的開發

简体:产品的开发Product Development

定義

產品的開發是保險人內部專責「準備可供銷售的東西」的職能,涵蓋個別產品開發、產品組合開發和產品研究三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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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資料手冊在介紹保險公司的核心職能前先提醒:保險公司並無單一的組織模式,所列結構只屬代表性質,中介人雖未必與內部部門有緊密接觸,但了解其架構對自己大有幫助。

業界有句老話,指保險不是客戶主動來買、而是要靠推銷才賣得出去的東西;既然如此,前提便是先要有可賣的東西,這個東西就是保險產品。部分險類屬強制性,資料舉出的例子是汽車第三者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但即使這些險類,法例也沒有硬性規定保單的確切措辭,因此在表述上仍有彈性,前提是必須符合相關條例的要求。至於其他險類,香港是開放而競爭激烈的營商環境,保險人在設計產品時必須高效而有活力。

產品開發部門/分科的三項主要工作:①個別產品的開發,這是永不休止的過程;由於對手樂於學習和抄襲,全新產品不受挑戰的「壽命」極短,可能只有數個星期或數個月,之後便被抄襲、改造,並常以更低價錢推出。②產品組合的開發,即以「組合」形式提供保障,尤其針對大型客戶,這已成為保持競爭優勢的明智以至必要手段。③產品的研究,分三個方面:自家原有產品(沒有什麼完美到無可改善)、競爭對手的產品(不可能在隔絕環境中生存,必須知道市場發生什麼事、面對什麼困難,何況對手也毫不猶豫地借用我們的東西)、市場趨勢(大眾的需要)。

概念邊界

產品開發解決「有什麼可以賣」,與市場行銷及促銷(推廣已有產品、塑造形象)、保險的銷售(推動成交與監察銷售成果)、核保(挑選承保風險並釐定條款)分屬不同職能。留意資料把市場調查列入市場行銷部門,而產品研究列入產品開發,兩者都望向市場但歸屬不同;此外強制險條文的合規要求來自條例,不屬產品開發部門自行創設。

案例

假設某香港保險人發現不少中小企客戶既要買僱員補償保險,又零散地投保財產及公眾責任保險。產品開發分科先做產品研究:檢視自家原有保單的不足、了解對手在同類客戶上的做法、再看市場趨勢,隨後開發一份「組合」式的商業綜合保單,用一份文件同時提供多項保障,以保持競爭優勢。團隊同時清楚知道,僱員補償保險雖屬強制性,但法例並沒有規定保單的確切字眼,所以在措辭與編排上仍可自行設計,只需確保符合條例要求。產品推出數月後,對手已推出相似方案並以更低價錢銷售,團隊於是又開始新一輪改良。

常見考法

①問產品開發的三項主要工作,或給出一項活動要考生判斷屬於個別產品開發、產品組合開發還是產品研究;②考產品研究的三個方面,選項常把「市場趨勢」換成「理賠紀錄」等資料沒有的項目;③考強制性保險的例子(汽車第三者、僱員補償)及「法例不規定保單確切字眼」這一說法的對錯;④考「全新產品無競爭壽命很短」的時間描述(數星期或數個月)。

易錯

最常錯三處:一是誤以為強制性保險的保單字眼由法例訂明,其實法例只規限要求,措辭仍有彈性;二是把市場調查當作產品開發的工作,資料把它放在市場行銷部門;三是把產品研究只理解為研究自己的產品,忽略了競爭對手產品與市場趨勢兩個方面。另外要記住,手冊明言保險公司沒有統一架構,所述部門劃分只是代表性例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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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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