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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5 分擔目錄
3.5.5

分擔 · 如何被保單條件更改

简体:分担 · 如何被保单条件更改Contribution · How Amended by Policy Conditions

定義

分擔本是保險人之間的事,與被保險人關係不大,但保單若載有比率之數條款(分擔條款),保險人的責任便被限於其比率份額,直接影響被保險人的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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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在衡平法則下,各保險人如何分攤損失,對被保險人而言意義不大或沒有意義:他仍可向其中一位保險人取得全額賠付,其後由該保險人向其他保險人追討。但這一格局會被保單條文改變。

手冊列出的條文是比率之數條款,又稱分擔條款。它把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該次損失的比率份額之內。後果是:當出現重複保險,而每一份相關保單都載有這類條款時,被保險人便不能再單靠一位保險人取得全數賠償,而必須逐一向各保險人索償其應付的份額。

手冊沿用夫妻同保房屋的例子說明:損失二十萬元,若保險人甲先接到索償,而甲的比率份額是五萬元(百分之二十五),甲並無責任賠付全部損失,只須賠五萬元;被保險人其後須自行找保險人乙,要求乙賠付其比率份額十五萬元(百分之七十五)。可見條款並不減少被保險人最終可得的總額,但把追索的工夫從保險人轉嫁給被保險人,令理賠手續變得繁瑣——這正是中介人應提醒客戶避免重複投保的實務理由。

概念邊界

要分清三層:分擔的衡平法則(保險人之間)、比率之數(份額本身)、比率之數條款(保單對被保險人索償權的限制)。沒有此條款時,被保險人可向單一保險人取得全額;有此條款且各保單都載有時,才須分別索償。此條款影響的是賠付路徑與手續,不改變被保險人可得的總彌償額。

案例

沿用手冊情境:夫妻二人各自為同一房屋及屋內物品投保,火災造成二十萬元損失,兩份保單都是載有比率之數條款的標準火險單。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甲索償,甲的比率份額為五萬元,即百分之二十五,故甲只須賠付五萬元,並無責任賠全數。餘下的十五萬元,即百分之七十五,被保險人須自行向保險人乙提出索償。最終所得仍是二十萬元,但要跑兩家公司、開兩份文件。中介人可藉此向客戶說明:重複投保既多付保費,又令索償程序變複雜,並無好處。

常見考法

①問比率之數條款(分擔條款)的效果,答案是把保險人責任限於其比率份額;②用二十萬元損失、五萬元/百分之二十五與十五萬元/百分之七十五的數字設情境,問某保險人須賠多少、餘額向誰索取;③問在沒有此條款時被保險人可否向單一保險人取得全額;④考「分擔本與被保險人無甚關係,除非保單條文另有規定」這一表述。

易錯

最易錯的是以為條款令被保險人少拿賠款——總額不變,改變的只是須分別向各保險人索償。其次是數字張冠李戴,把百分之二十五對應十五萬元。還有考生忽略手冊的前提:須每一份相關保單都載有該條款,被保險人才不能只靠一家取得全額。也不要把比率之數條款與免分擔條款混為一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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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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