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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5 分担目录
3.5.1

分担 · 有关分担的衡平法则

繁體:分擔 · 有關分擔的衡平法則Contribution · Equitable Doctrine of Contribution

定义

分担是理赔时适用于重复保险的衡平法则:当多份保单同时对同一损失负责,各保险人须共同分摊,被保险人不能就同一损失取得超过弥偿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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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有两份或两份以上保单,由被保险人自行购买或由他人代他购买,承保了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权益,而这些保单保额的总和超过了法律所容许的弥偿程度。手册的经典例子:夫妻二人各以为对方会忘记投保,于是各自为同一房屋及屋内物品买了保险;火灾造成二十万元损失时,他们并不会得到四十万元赔偿,两家保险人共同分摊这二十万元。

分担在操作上分两步。第一步是对外赔付:在不违反任何保单条文的前提下,任何一位保险人都毋须理会其他保单是否存在,须按自身保单的规定,就像没有其他保单一样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第二步是保险人之间的内部追讨:作出弥偿之后,该保险人有权要求其他同样地(但不一定同等地)对同一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分担已赔付的金额。

因此分担保护的对象其实是保险人之间的公平:被保险人的索偿权不因存在多份保单而被拖延,但也不能藉重复保险获利。要注意「相似地负责」并不等于「平均分摊」,各保险人最终承担的份额按比率之数计算。

概念边界

分担处理的是多个保险人之间对同一损失的分摊,属于弥偿的引伸;代位处理的是保险人赔付后向应负责的第三方追偿,两者方向不同。被保险人虽有多份保单但权益、危险或标的不同的,不构成分担;同样,保额总和未超出法律容许的弥偿程度,也谈不上重复保险下的分担。人寿这类非弥偿性保险不适用分担。

案例

假设一位业主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人为同一住宅及家居财物投保火险,两份保单都由他本人购买,承保同一物主权益。火灾造成二十万元损失,他先向甲提出索偿。在不违反保单条文的情况下,甲可当作乙的保单不存在,按自身保单条款对该二十万元损失作出赔付;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乙就同一损失重复取得赔偿,否则总赔款将达四十万元,超出弥偿程度。甲赔付后,有权要求同样对该被保险人负责的乙分担已付金额,两家最终按各自的比率之数承担,被保险人所得始终是二十万元。

常见考法

①问分担属于哪一类原则、由哪个原则引伸而来;②给出重复保险情境,问被保险人能否取得两份全额赔偿;③用夫妻同保房屋的数字,问总赔款是二十万还是四十万;④考「任一保险人须先按自身保单全额赔付、事后再向其他保险人追讨」这一次序;⑤多陈述组合,混入代位、弥偿的描述要求辨真伪。

易错

最常见错误是以为分担等于平均分摊——手册只说其他保险人「类似地但不一定同等地」负责,份额按比率之数定。其次是以为存在重复保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向所有保险人索偿;实际上在不违反保单条文时,任一保险人须先照自身保单赔付,内部分担是保险人之间的事。还有考生误把分担理解为向第三方追偿,那是代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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