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擔 · 如何產生
简体:分担 · 如何产生Contribution · How Arising
定義
分擔原則要在同一宗損失上啟動,必須同時滿足五項條件:各保單都屬彌償性質、承保同一權益、同一危險、同一保險標的,且每張保單對該損失都負賠付責任。
詳解
分擔被視為彌償的引伸,即已確立原則的自然結果,所以第一項條件就是各張有關保單都必須提供彌償保障,而不是給付利益式的保障。接著還要逐項對上:①受影響的那個權益,各保單都保了(注意「權益」不等同財產或法律責任本身);②引致損失的那個危險(損失成因),各保單都承保;③受影響的保險標的(財產、法律責任等),各保單都涵蓋;④每張保單對該宗損失都真的要賠,也就是不受除外責任條款或限制分擔的條文影響。五項缺一,分擔就不產生。
手冊就條件(b)給了一個經典反例:商人把一批貨物存放在公眾倉庫,自己為貨物買了火險;倉庫營運人另外就同一批財物也買了火險。火災令貨物受損,兩人各自向自己的保單索償。第一個問題是倉庫營運人並非物主,能否索償——答案是可以,因為他作為存貨的受託保管人,在損失發生時對存貨具有可保權益。第二個問題是兩名保險人之間會不會分擔——答案是不會,因為商人保的是「物主權益」,倉庫營運人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兩者並非同一權益,條件(b)不成立。
那麼同一損失被賠兩次的問題怎麼處理?手冊指出這時輪到代位登場:商人的保險人作出彌償後,有權以商人的名義向受託保管人(倉庫營運人)追償,追回的利益歸該保險人所有。
概念邊界
3.5.3談的是分擔「能否成立」的門檻,不涉及成立後各保險人份額怎麼算(那屬於比率之數)。同一被保險人買了多份保單也不必然產生分擔:若某張保單不屬彌償性質、或除外責任令它對該損失不負責、或所保權益不同,則不成立。要留意「同一權益」與「同一保險標的」是兩項獨立條件,同一批貨物上可以並存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標的相同而權益不同,仍無分擔。
案例
一家香港貿易商把貨物寄存於公眾倉庫,就該批貨物向甲保險人投保火險;倉庫營運人也就倉內同一批財物向乙保險人投保火險。倉庫起火令貨物受損,雙方各自索償。核保與理賠上的分析是:倉庫營運人作為受託保管人在損失時對貨物有可保權益,可向乙索償;商人作為物主可向甲索償。但兩張保單所保權益不同——一為物主權益,一為受託保管人權益——條件(b)不滿足,甲乙之間不產生分擔。甲賠付商人後,可依代位以商人名義向倉庫營運人追討,從而把重複賠付的問題拉回彌償的軌道上。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分擔成立的條件有哪幾項,或給出一項要你判斷是否屬於條件之一;②給情境(如寄存貨物、物主與受託保管人各自投保)問保險人之間會否分擔;③考「分擔是彌償的引伸」這一定性;④考條件(e),即保單的除外責任或免分擔條文如何令分擔不成立;⑤多陳述組合題,把「同一權益」與「同一保險標的」混著讓你挑對錯。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保了同一件財物」當成「保了同一權益」,於是誤判倉庫反例中會產生分擔。其次是漏掉條件(e),忘記除外責任或限制條文會令某張保單對該損失不負責,分擔便不成立。還有考生把分擔與代位混為一談:反例中不產生分擔,但仍可用代位處理重複賠付,且追償必須以被保險人(商人)的名義進行。另外,非彌償性質的保單從一開始就不進入這五項條件的討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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