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 · 該原則的定義及重要性
简体:近因 · 该原则的定义及重要性Proximate Cause · Meaning and Importance of the Principle
定義
近因指造成某項損失或事件的有效或主導成因;保險賠付只看這個主導成因,而非事件鏈上的任何一個成因。
詳解
一宗意外往往不是單一原因造成,而是若干成因合力的結果。但保單只承保部分危險,不可能對所有成因照單全收,所以處理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時,必須在眾多成因中挑出一個居主導地位的成因,這就是近因原則的作用。
要把握兩個關鍵詞:有效(effective)與主導(dominant)。近因不是時間上「最近」的意思,而是效力上最起決定作用的那個成因。手冊明確指出,最先發生的成因和最後發生的成因都不必然是近因;判斷的依據是各事故之間的相連關係是否自然接續、有無被其他事故打斷。
近因原則的重要性在於它是決定「賠不賠」的分水嶺:先由近因判斷該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所致,再進入彌償、分擔等賠付計算環節。它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但實務上的應用可能非常複雜,甚至具爭議性;手冊特別提醒,事實相近的案件,法院即使採用同一近因法則,也可能因對事實關連的判斷不同而得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結論,所以不能憑簡單規則自認專家,具體個案宜諮詢保險人及/或律師。
概念邊界
近因回答「損失由甚麼危險引起」,屬於承保範圍的因果判斷;它與最高誠信(投保時的資料披露)、可保權益(有無受保資格)、彌償(賠多少)分屬不同問題。近因不等於時間上最先或最後的成因,也不等於唯一成因——手冊承認可以同時存在一個以上的近因。此外,近因未必發生在受保處所之內。
案例
香港某住宅單位投保家居保險。樓上單位起火,消防員灌救時大量水流入下層,該受保單位從未著火,卻因水浸而損毀。判斷時不能因為「火不在我單位」就否定賠付:損失的有效及主導成因是樓上的火災,而火災是受保危險,水損是由它自然接續引致的結果。因此該損失可獲保單賠償,也印證了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內發生這一點。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近因的定義,選項用「最先的成因」「最後的成因」「最接近損失時間的成因」來干擾;②問「為甚麼要找出近因」,答案落在並非所有成因都受保;③以情境題給出多個成因,要求指出近因;④考「可以有一個以上近因」「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發生」這類特點陳述的真偽組合。
易錯
最大的錯處是把「近」理解成時間或空間上的接近,從而選最後一個成因或堅持事故須發生在受保處所。其次是忽略「可存在多於一個近因」,誤以為近因必然唯一。還有考生把近因與最高誠信、彌償混為一談,或以為一旦近因不是受保危險即必然拒賠,忽略了手冊所說的例外情形。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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