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 · 原則的應用
简体:近因 · 原则的应用Proximate Cause ·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定義
近因原則在實務上的判賠規則:必須涉及受保危險才有機會獲賠,並按單一成因或多個危險的先後/同時關係,套用不同法則。
詳解
手冊給出的簡化規則如下:
①大前提:必須涉及受保危險,否則損失肯定不獲賠付。②單一成因時最直接:成因若是受保危險則受保,若屬不保或除外危險則不受保。③涉及一項以上危險時較複雜,須視乎危險是以一連串事故形式發生還是同時發生等因素而適用不同法則,具體個案宜諮詢保險人及/或律師。一般原則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其損失可獲賠(火險單下由意外火災引致的水浸損失);受保危險由不保危險直接引致的,該受保危險造成的損失仍受保(火險單下由被保險人本人或第三者不小心行為引致的火災損害);而除外危險的發生一般會令索償失敗,但存在複雜的例外。
此外手冊列出四項特點:首個或最後的成因不一定是近因;可以存在一個以上近因(例如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與其督導主任疏忽保管夾萬鑰匙,可一併構成夾萬內財物被盜損失的近因);近因毋須在所保處所發生;以及近因並非受保危險時,損失也不一定不獲賠——這一點由四份海上貨物保單的例子說明:船長疏忽(不保危險)引致碰撞、火災、爆炸、入水,一連串事故未被其他事故打斷,對分別只保碰撞、火災、爆炸、入水的四份保單而言,水損均視為其唯一受保危險的結果,四份保單都須就各自承保的貨物賠償水損。
概念邊界
本知識點回答的是「按因果關係賠不賠」,不涉及賠多少(彌償)與多份保單如何分攤(分擔)。上述四份貨物保單各自獨立承保不同危險、各賠各的貨,屬於近因鏈條的應用,不是分擔問題。另須注意:結論若把近因認定為除外危險,則相反——一般不獲賠。
案例
四個貨櫃貨物同船付運,分別由四份海上貨物保單承保,第一份只保碰撞、第二份只保火災、第三份只保爆炸、第四份只保入水。航程中船長疏忽令該船與另一船碰撞,碰撞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船殼裂縫入水,海水最終損壞全部貨物。近因是疏忽,而疏忽在四份保單下都只是不保危險。但事故一環扣一環、中間沒有其他事故插入,對每份保單而言水損都可視為其唯一受保危險所致,故四份保單各自須就所承保的貨物賠償水損。
常見考法
①「必須涉及受保危險」這一大前提的真偽;②由受保危險引發不保危險、與由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兩種情形的判賠方向;③以海上貨物四保單或火災/水浸情境作長情境判斷題;④四項特點(首末成因、可多於一個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近因非受保危險仍可能獲賠)的組合陳述題。
易錯
見到近因是不保危險就斷定全部拒賠,忽略事故鏈未被打斷時各保單仍須就其受保危險負責。其次是把「除外危險一般令索償失敗」記成絕對規則,忘記手冊說明存在複雜例外。還有考生把由不小心行為引致的火災誤判為不賠,其實火災是受保危險,損失受保。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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