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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權益目錄
3.1.5

可保權益 · 何時需要

简体:可保权益 · 何时需要Insurable Interest · When Is It Needed?

定義

可保權益的存在時點因險種而異:人壽保險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水險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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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是可保權益裡最容易出選擇題的一節,重點是時間點。①人壽保險: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手冊的例子是一名女子就丈夫的生命投保終身壽險,丈夫數年後身故,保險人發現兩人在身故時已不再是夫妻,即該女子在死亡發生時對該生命已無可保權益;但這種缺乏並不會令她喪失領取身故利益的資格。因為門檻在起保一刻已經跨過。

②水險:可保權益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也就是說,投保時縱使尚未取得對該批貨物的權益,只要在損失當時已有,索償仍可成立。

③手冊進一步指出,上述水險法則大概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彌償保險。換言之,一般財產、責任等彌償性質的保險,重點看損失時有無可保權益。請留意手冊用的是「大概」這種保留語氣,答題時不宜寫成絕對規則,但在選擇題中應選與水險一致的取向。

記憶口訣可以是:壽險看「頭」,彌償看「尾」。理解其道理也不難:壽險是給付型合約,保額在投保時已固定;彌償保險的賠付以損失時的實際利益為準,自然要求損失當刻有可保權益。

概念邊界

這一節只處理時間點,不處理可保權益是否成立(3.1.3)或從何而來(3.1.4)。要與轉讓區分:轉讓保險合約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當刻都有可保權益,那是另一個時點規則。另外,壽險在起保後失去可保權益不影響索償,但這不等於壽險可以在起保時也沒有可保權益。

案例

一位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就丈夫的生命投保終身壽險,起保時以配偶身分擁有可保權益。數年後二人已不再是夫妻,其後前夫身故,她向保險人提出索償。保險人雖發現身故時她已無可保權益,但因壽險只要求起保時存在,她仍有資格領取身故利益。反過來,若同一位女士投保的是一份彌償性質的財產保單,而損失發生時她對該財產已無任何權益,索償的基礎便會不同。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壽險/水險各須在何時具備可保權益;②給出「投保後失去可保權益,其後身故」的情境,問可否索償;③把三種時點(起保時、損失時、兩者皆須)排成選項讓考生選;④問水險法則可否延伸至其他彌償保險。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壽險與水險的時點對調;其次是誤以為「壽險起保與損失時都須存在」,多加了一個條件;還有考生把「起保後失去可保權益不影響索償」推廣到彌償保險上。另要留意手冊對其他彌償保險用的是較保留的表述,不宜答成硬性規定。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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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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