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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權益目錄
3.1.3

可保權益 · 必要條件

简体:可保权益 · 必要条件Insurable Interest · Its Essential Criteria

定義

要構成可保權益,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存在可被保的標的、該標的是本保險的標的、投保人與之有法律認可並可致財務損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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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三項必要條件逐一拆解如下。①必須先有可被保的對象,可以是人身(生命、肢體等)、財產、法律責任,或法律權利,例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權利。②該對象必須就是這份保險的標的,也就是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是以這些人身、財產等遭遇不幸事故為條件。③投保人與該標的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被認可的關係,正因為這層關係,一旦投保的事件發生,投保人有可能因此蒙受財務損失。

第三項有一個重要例外: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以假定可保權益存在,無須投保人舉證財務關係。手冊給出的例子是任何人均被視為對其配偶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這類法律假定的存在,正好說明可保權益不是純粹的算賬問題。

手冊另有一條關鍵註解:單是有財務關係並不足以產生可保權益。經典說明是債權人——他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不能僅憑與債務人財產之間的財務關係而就該財產投保,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按揭一旦成立,承按人身分帶來法律上被認可的關係,投保才有依據。

溫習時建議把三條件與這條註解捆綁記憶:條件是正面清單,註解是反面校驗。

概念邊界

必要條件回答「憑什麼說有可保權益」,與 3.1.4「在哪些情形下會產生」是清單與判準的關係。它不包括「何時須存在」的時間問題(屬 3.1.5)。要注意的邊界是:有財務關係不等於滿足條件;反之,法律假定的情形(如配偶生命)即使不舉證財務關係也照樣滿足。

案例

某財務公司向客戶借出款項。它可就客戶的生命投保,因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但若它想就客戶名下的一個住宅單位投保火險,僅憑「客戶欠我錢、單位燒毀我可能收不回款」並不成立;除非該單位已按揭予該財務公司,使它成為承按人,才可就按揭財產投保。持牌中介人接單時應先釐清客戶的身分是純債權人還是承按人,再決定可否安排該份財產保險。

常見考法

①三項條件的組合選擇題,常抽換「必須已實際蒙受損失」等錯誤表述;②以債權人/債務人財產為情境判斷題;③考法律假定的例子(配偶生命)是否需要證明財務關係;④要求指出「可被保對象」的四類:人身、財產、法律責任、法律權利。

易錯

最常錯的是漏掉「法律權利」這一類可被保對象,只記人身與財產。其次是把註解反過來記,誤以為債權人完全沒有可保權益——他對債務人的生命是有的,沒有的是對其未按揭財產。還有考生忽略條件(c)說的是「有可能」蒙受財務損失,而非投保時已經損失。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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