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 終止代理關係
简体:代理法 · 终止代理关系The Law of Agency · Termination of Agency
定義
指代理協定結束的各種途徑,手冊列舉了雙方同意、撤銷、違反合約、死亡(或公司清盤)、精神錯亂、協議變為非法及期限屆滿等情形。
詳解
手冊的表述是終止代理協定「有許多途徑」,隨後逐項舉出,考生宜把各項記熟,但不必視為窮盡清單。
①雙方同意:協議一般都可以由雙方議定條款後共同結束。②撤銷:在協議仍然有效的期間內,委託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取消它,但要受合約中關於給予通知及/或補償的條款規限——注意撤銷權是雙向的,不是委託人獨有。③違反合約:任何一方作出基本性的違約,另一方可當合約已經終止,並有權要求賠償;手冊舉例:一名獨家代理人發現委託人違反合約條件,在代理協議尚未屆滿時另行委任第二個代理人,該代理人可立即停止履行,並起訴委託人,就餘下期間原可賺取的利潤損失索償。
④死亡:代理關係帶人身性質,若發生於個人之間,任何一方身故協議即告終;一方若是法人團體(公司),清盤會帶來同樣效果。⑤精神錯亂:任何一方因精神錯亂而不再能夠履行協議,協議自動結束。⑥非法:若代理關係或協議的履行已不再獲法律容許,協議自動終止;手冊的例子是一家英國公司擔任購買代理人,替另一國成立為法團並以該國為本籍的公司在英國採購小麥、鋼材、硫磺及其他化學物品,兩國一旦爆發戰爭,按英格蘭法律該合約因違法而自動終結。⑦時限:協議若只在特定期間內生效,期限一到即告終止。
可分三組記憶:合意與違約類(雙方同意、撤銷、違反合約)、當事人狀況類(死亡或清盤、精神錯亂)、外在與時間類(非法、時限)。後兩組中的死亡、精神錯亂、非法與期限屆滿都屬自動生效,不需任何一方另行採取行動。
概念邊界
本節講代理協定如何結束,與 2.2.2 代理關係如何產生方向相反;亦不同於追認——追認是事後補給追溯性授權,令原無權限的行為生效,屬產生權限而非終止關係。撤銷與違約終止亦須分清:前者依合約條款行使取消權,後者以對方基本違約為前提且可附帶索償。此外,代理協定終止不等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那份內容不同的合約隨之失效,兩份合約要分開處理。
案例
某保險代理公司與一家獲授權保險人訂立獨家代理協議。協議期未屆滿,該保險人已在同一區域另行委任第二家代理公司,構成對合約條件的基本違反。該代理公司可即時停止履行,並向該保險人追討餘下期間原本預期賺取的利潤損失。若雙方改為議定條件後友好結束合作,則屬雙方同意終止;若只是一方依協議內的通知條款取消,則屬撤銷,須按條款給予通知及/或補償。再作一個假設:該代理公司其後清盤,協議同樣告終,效果與個人代理人身故一致。
常見考法
①列舉辨析,問哪一項「不屬於」終止途徑;②情境判斷,給出獨家代理人被另委任第二代理的情節,問可採取何種行動、可否索償;③問公司清盤是否與個人死亡效果相同;④問撤銷權是否只屬委託人一方;⑤區分哪些情形自動終止(死亡、精神錯亂、非法、期限屆滿)而哪些須一方主動行動;⑥多陳述組合,把撤銷受通知條款規限與違約終止的賠償權混編。
易錯
最常見是誤以為只有委託人可撤銷,忘記代理人同樣可以。其次是忽略撤銷須受合約內通知及/或補償條款約束,以為可隨時無條件取消。第三是漏掉法人清盤與個人身故效果一致。還有考生不把期限屆滿算作終止途徑,或把違約終止與撤銷混為一談,忘記基本違約的一方可能要承擔賠償。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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