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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權益目錄
3.1.4

可保權益 · 如何產生

简体:可保权益 · 如何产生Insurable Interest · How It Arises

定義

可保權益如何產生,是指法律在哪些情形下承認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獲認可的關係,主要分為人身、財產、責任及其他合法權利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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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① 人身方面: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與肢體等都有可保權益,對配偶的生命同樣有。此外還可為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或在其監護之下而未滿十八歲的人投保;手冊特別點明,這樣訂立的保單不會因為受保人到了十八歲就失效——這是常考的細節。

② 有形財產方面:絕對擁有權是最直接的例子。除此以外,權利低於絕對擁有權的人也各自有權就相應財產投保: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可為遺產投保,信託人可為信託財產投保,承按人可為按揭財產投保。受託保管人(在貨品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下管有貨品,但雙方無意轉移擁有權的人)可就其保管中的貨品投保。

③ 責任方面:任何人就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這稱為直接責任或首要責任,可以投保,某些情況下投保更是強制性的。轉承責任同樣可保,例如僱主投保僱員疏忽等行為令公眾受損而須由僱主承擔的責任。

④ 其他合法權利:若某人的合法權利可能被侵犯,或可能失去將來的收入,因而處於潛在損失的位置,便有權就該風險投保,典型例子是業主/房東投保火災之後收不到租金的損失。

另有一條註釋常被出題:獲委託人授權代為安排保險的代理人,享有與委託人相同、程度也一致的可保權益。所以物業管理公司獲大廈各業主授權購買火險,即使保單上寫的被保險人是該管理公司而非業主,也不會因欠缺可保權益而無效。

概念邊界

本節回答「在哪些身份/關係下會產生」,不等於 3.1.3 的必要條件(要有可保的標的、標的須為該保險的標的、須有法律認可的關係),也不等於 3.1.5 的時點要求。另須注意:單靠財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可保權益,債權人雖對債務人的生命有可保權益,卻不能因此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盜賊管有贓物亦無權投保。

案例

香港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受一幢大廈各業主委託管理,業主授權它統一安排火險,保單上列明的被保險人是該管理公司。其後大廈發生火警,保險人質疑管理公司並非業主、欠缺可保權益。按手冊,代理人在獲授權範圍內享有與委託人相同且程度一致的可保權益,因此該火險不會因欠缺可保權益而無效。同一大廈內,一位業主把單位出租,他亦可就火災之後損失的租金投保,因為這屬於潛在收入損失的合法權利保險;而大廈地下一間貨倉代客保管貨品,作為受託保管人,它也可以為所保管的貨品投保。

常見考法

① 舉出某身份(遺囑執行人、信託人、承按人、受託保管人、僱主、房東、監護人)問其可否投保及投保對象;② 未滿十八歲子女/受監護人保單在受保人滿十八歲後是否失效;③ 直接責任與轉承責任的辨析;④ 債權人可否就債務人財產投保的註釋題;⑤ 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情境判斷;⑥ 多陳述組合,要求選出哪些屬於可保權益產生的正確情形。

易錯

把「有財務關係」當成必然產生可保權益,忽略債權人不得就債務人財產投保(已按揭給他者除外)的例外;誤以為受保人滿十八歲保單即告失效;把受託保管人當成沒有權益的純保管人;混淆直接(首要)責任與轉承責任;忘記代理人的可保權益範圍與委託人一致,因而誤判物業管理公司具名保單無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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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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