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法 · 合約元素和要點
简体:合约法 · 合约元素和要点The Law of Contract · Elements or Essentials of a Contract
定義
合約元素是協議在訂立時必須符合的準則,手冊列出要約、承約、代價、訂約的行為能力、合法性、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六項;欠缺任何一項,擬訂的合約便不成立或有缺陷。
詳解
先記缺陷合約的三種形態。無效合約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全無效力;在保險上,無效合約下已繳的保費一般須退回,已支付的保險金亦然。可使無效合約表面有效並一直有效,除非及直至受屈一方在知悉自己擁有該選擇權後的合理時間內,把合約視為自訂立時起即屬無效;投保階段遺漏或錯誤提供重要資料、違反某些類型的保單條件,都會造成這種後果。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並非無效,只是某項要求尚未完成(如土地租約未繳印花稅、水險單未發出),把手續補做即可恢復可執行性,即使損失已經發生後才補發水險單亦然。
再看六項元素。要約人可以是有意投保的一方(例如填交投保書),也可以是保險人(例如作出反要約或表示願意續保),視乎事實所顯示的意向;因此說「填寫投保書就是向保險人發出要約」在技術上並不準確。承約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完全相同;若一方要求增加保費或附加保單限制,這項意向一經傳達便構成反要約,原要約隨之失效,原要約人反過來成為受要約人。
代價方面,被保險人的代價是繳付保費的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按保單條款付款或補償的承諾。兩點例外要記:所保事故在保費繳付前發生,被保險人仍可索償,保險人另行追討未繳保費,但保單可指定實際付款才算代價而凌駕此法則;保險人的代價是承諾而非實際賠付,保期屆滿無賠付亦不構成缺乏代價。行為能力上,精神錯亂者與未成年人可推翻其合約,公司不得越權。合法性上,涉及犯罪或走私貨物的保險不獲承認,但若合約僅因保險人未符合法定授權要求而違法,法院仍可為被保險人強制執行賠付。商業協議則被推定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
概念邊界
三種缺陷要分清:無效是自始不存在、保費與已付保險金一般須退回;可使無效是有效但受屈方可選擇推翻,須在知悉選擇權後合理時間內行使;不能強制執行是合約有效,只欠手續。要約與承約的分界在於內容是否完全一致,任何改動即成反要約而非承約。代價指的是承諾本身,不等於實際付款;契據下的承諾則不需代價,那屬於合約種類的範圍。
案例
一名香港客戶經持牌保險代理人遞交人壽保單投保書,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核保後保險人認為客戶健康狀況需要加費並附加除外責任,於是發出加費通知——這構成反要約,原要約隨即失效,須由客戶接受後合約方告成立。若客戶尚未繳付首期保費而所保事故已發生,按法則他仍可依合約條款索償,保險人另行追討欠繳保費;但假如保單明訂以實際收妥保費作為代價,則該條文凌駕上述法則,中介人必須向客戶講清楚。
常見考法
①六項元素的名稱與逐一辨析;②三種缺陷合約的後果比較,尤其無效合約的保費與保險金處理;③反要約的效果(原要約失效);④保險中代價的具體內容,以及未繳保費仍可索償的例外;⑤行為能力與合法性的例子(未成年人、公司越權、走私貨物、未獲授權的保險人);⑥多陳述組合題,要求判斷哪些說法正確。
易錯
最易錯的是把「可使無效」當成自動無效——它在受屈方行使選擇權前一直有效。其次是把「填投保書即要約」當成已定的法律規則。代價方面常誤以為保險人必須實際賠付才算付出代價,或誤以為未繳保費便不能索償。還有考生忘記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可以靠補做手續(如補發水險單)而恢復可執行性。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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