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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5 章 › 5.2 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目录
5.2.5

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网上保险活动指引》(指引 8)

繁體: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網上保險活動指引》(指引 8)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Guideline on the Use of Internet for Insurance Activities (GL8)

定义

保监局发出的指引,供业界透过互联网经营保险业务时依循,用意是在资讯科技新时代里更好地保护投保市民,并令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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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背景是现代电子商贸主要靠互联网推动,业界愈来愈多把它用作另一条经营渠道,尤其在推广产品和服务客户两方面。对获授权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等而言,互联网只是招揽生意、服务现有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众多途径之一,并非唯一途径。

核心原则最常考:在网上做保险业务的各方,要跟以传统方式经营时一样,同受《保险业条例》(第41章)及其他规管指引或业界规则约束。换言之,网上并非法外之地,也没有另立一套宽松标准,这一点常以情境判断题出现。

指引8要达成的,是给投保的市民更好的保障,并确保保险业在新的资讯科技年代稳健成长。范围上有一句限定语要留意:它覆盖各类服务供应商所进行、且落入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网上保险活动。

指引点名的范畴共八项:①服务供应商的身分;②授权情况;③保安措施;④客户资料私隐的保障;⑤通讯方式;⑥保险产品的销售;⑦第三者网站的使用;⑧从其他网站取得的资料。可按「谁在做—有无授权—安不安全—私隐—怎样沟通—怎样卖—外部网站—外来资料」串起来记。

概念边界

指引8规范的是保险活动在互联网上的进行方式,适用于所有服务供应商的网上保险活动;证监会的《集体投资计划互联网指引》则来自另一个规管机构、另一套法例体系。指引8不取代《保险业条例》或其他指引,而是要求网上业务同样受这些既有规定约束。客户资料私隐虽是其范畴之一,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独立法例,不等同指引8。

案例

某获授权保险人开设网站推广保险产品并向客户提供服务。按指引8,网站须清楚交代服务供应商是谁、其授权情况如何,并设有适当保安措施、妥善保护客户资料私隐;在网上卖保险产品时,披露与操守标准跟面对面销售一致,同受《保险业条例》及其他指引约束。若网站链接到第三者网站,或引用从其他网站取得的资料,这两项亦在指引8的范畴之内,须按指引处理。

常见考法

①问指引8的目的(保障投保市民、确保业界在资讯科技年代健康稳健发展);②以「以下哪项不属于」形式考八项范畴清单;③考适用范围是否以香港司法管辖权为界;④情境题问网上经营可否放宽条例要求,正确答案是与传统方式同等遵守;⑤把指引8与指引15、指引23的编号对调来设错项。

易错

①八项范畴记不全,尤其漏掉「第三者网站的使用」与「从其他网站取得的资料」;②以为网上销售可豁免部分条例要求;③忽略「受香港司法管辖权管辖」这一限定;④误以为指引8由证监会发出;⑤把互联网当成唯一或主要销售渠道,手册只说它是途径之一。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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