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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5 章 › 5.2 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目录
5.2.2

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及《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

繁體: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Agents &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Brokers

定义

保监局于2019年9月发布并执行的两套操守守则,分别向持牌保险代理人和持牌保险经纪说明其须遵守的法定操守规定,各列明八项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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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香港有两类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牌保险代理人与持牌保险经纪,两者都是公众与保险业之间的重要渠道。《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说明代理人须遵守《保险业条例》第90及91条的法定操守规定(以及保监局依第94条订立的任何规则);《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则针对经纪,对应第90及92条(同样加上第94条下的规则)。「90」是两者共通的条文,91对代理人、92对经纪,这组数字几乎必考。

两套守则各有八项一般原则,内容高度对应:①诚实及持正;②公平行事并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经纪版表述为以符合客户最佳利益行事并公平对待客户);③以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④胜任提供意见,即须具备适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只可进行自己胜任的受规管活动;⑤资料披露,向客户提供准确及充足的资料以便作出知情的决定;⑥合适性,受规管意见应适合客户并考虑其情况;⑦利益冲突,须尽力避免,无法避免时以适当披露管理,确保客户在任何时间均受到公平对待;⑧客户资产,须设足够保障措施保护客户资产。细微差别:经纪版原则1多了「真诚」一项表述。

两套守则都另设「公司管治与管控及程序」,要求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设妥善管控及程序,确保机构本身及其持牌业务代表符合守则的一般原则、标准及常规。此外,保监局就经纪守则发出两份应用说明:第一份补充标准及常规5.4,订明客户拟订立相连长期业务(即投连寿险保单)时,经纪公司在客户协议条款及细则中应包含的最低限度资料;第二份补充标准及常规7.1,订明经纪公司为客户向保险人安排保单时,就从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应向客户披露的最低限度资料。

概念边界

守则规范的是持牌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操守,而指引15规范的是承保类别C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管理及营商手法,主体不同。守则的八项一般原则属操守标准,与指引23的「适当人选」准则(针对牌照申请与续期的资格评核)也不同。两份应用说明只补充经纪守则,不适用于代理人守则;其中一份专门针对投连寿险的客户协议,属经纪特有安排。

案例

一名持牌保险经纪为客户安排一份投连寿险保单。按经纪守则原则5及6,他须向客户提供准确及充足的资料,并确保所给的受规管意见配合客户情况。按第一份应用说明,其所属经纪公司的客户协议条款及细则,须载有保监局就相连长期业务所预期的最低限度资料。成交后按第二份应用说明,公司须就其因安排该保单从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向客户披露最低限度资料,使客户可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这也呼应原则7的要求。

常见考法

①问代理人守则对应条例第几条、经纪守则对应第几条,混淆91与92;②问守则由哪个机构发出、何时发布(2019年9月);③八项一般原则的辨识题,给出一段描述问属哪项原则,或问哪一项不是八项之一;④两份应用说明分别补充哪一条标准及常规(5.4与7.1)及其内容;⑤情境题考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时的正确做法。

易错

①记混第90条是两者共通、91属代理人、92属经纪;②忘记两套守则都还受保监局依第94条订立的规则约束;③以为利益冲突必须完全避免,实则无法避免时可透过适当披露管理;④把应用说明误当成适用于代理人;⑤混淆「客户资产」原则与保险人对保费的运用规定;⑥漏记公司管治与管控及程序适用于代理机构与经纪公司两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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