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法例
繁體:其他相關法例Other Relevant Legislation
定义
本节讲保险业条例与证券法例以外、但同样约束持牌中介人日常作业的两条法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连同指引 3,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详解
这一节的主线是「中介人手上的客户资料,要防两种风险」:一是资金来源不法,二是资料被滥用。两个子知识点因此各守一端,但结构可以对照记。
5.4.1 走的是「条例+指引+制度」三层:条例 2012 年 4 月运作,为金融机构(获授权保险人及三类持牌中介人)订下客户尽职审查与备存纪录义务;保监局依条例第 7 条及《保险业条例》第 133 条发出指引 3,把要求落到经营长期业务的一方;指引本身只是基准,机构仍要按自身架构另订相称措施。记忆锚点是「风险为本」这条轴——由机构层面风险评估,到客户风险评估(高风险严格审查、低风险简化),再到持续监察、制裁筛查、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合规主任与洗钱报告主任两个岗位、各类纪录的保存年期。
5.4.2 走的是「定义+原则」两层:先用三个要件界定甚么是个人资料(在世人士、可切实确定身分、查阅处理在实务上可行),再展开条例第 4 条及附表 1 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按收集、准确与保留、使用、保安、透明度、查阅更正的次序排列,配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监管角色。
两者在实务上同时发生:同一次投保面谈,既要按尽职审查核证身分、留存纪录,也要按第 1 原则只收集适度资料并告知用途。分辨题目问哪一端,看它关心的是「这笔钱乾不乾净」还是「这份资料怎样用」。
概念边界
本节与 5.2 的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不同:后者管发牌、操守与承保类别 C;禁止投连寿险预付佣金属指引 15,不在本节。与 5.3 的证券法例亦不同:证监会的发牌、投资要约与市场失当行为另有章节。节内两个子知识点分界清楚——资金不法归 5.4.1、在世人士的资料私隐归 5.4.2,监管方分别为保监局等当局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另须注意,可疑交易的举报责任与通风报讯罪行源自三条刑事条例,不是出自《打击洗钱条例》本身。
案例
一名持牌保险代理为客户办理投资相连长期保单:收集身分证明、联络方式及财务状况时,按第 1 原则只收与核保销售有关、不超乎适度的资料,并当场告知用途、可能移转予哪些类别的人及查阅更正权;同时按尽职审查核证身分,发现客户是某海外高级政府官员的配偶,属非香港政治人物,须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合理确立其财富来源及资金来源。其后客户短期内反复投入大额额外投资,模式与机构对其认知不符,代理把怀疑交洗钱报告主任,由主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全程不得向客户透露。若日后要把客户名单转交关联公司推销别的产品,则属新目的,须先取得订明同意。
常见考法
本节题量不大但年年有,多为单点记忆题与短情境判断题。常考:条例运作时点与指引 3 的两条法律依据、适用对象、「不遵从本身不被起诉但可作证据」的效力表述、各类数字(评估周期与纪录保存年期)、非香港政治人物的两项措施、两位主任的分工;私隐一端则多考六项原则的编号配对、个人资料三要件、第 4 条及附表 1 的出处、专员公署职能。情境题通常给一段中介人处理客户资料或资金的做法,要求判断违反哪一端、哪一项。
易错
最易混的是两条例的名称、目的与监管机构互换——洗钱一端由保监局等当局执法、报告交联合财富情报组,私隐一端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监察。节内亦常错:合规主任与洗钱报告主任对调;低风险是简化审查而非免做;六项原则编号张冠李戴,尤其收集与使用、保安与透明度;以为外判给资料处理者后责任即转移;把指引 15 的预付佣金禁令塞进指引 3。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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