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保险业条例》
繁體: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保險業條例》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Insurance Ordinance (“IO”)
定义
香港规管保险业务经营的主体法例(第41章),用以设立保监局这个法人团体去监管业界,从而保护现有及潜在保单持有人,并推动保险业稳定发展。
详解
条例的三项目的要背熟:①为保险业务的经营立规矩;②设立保监局并赋予它法人团体身分,由它监管业界,一来护住已投保及日后可能投保的人,二来让保险业稳步成长;③把相关配套事项一并写进法例。第②项里「保障」与「促进发展」是并存的两层意思,出题时常被抽走其中一层。
对获授权保险人,条例订下五方面的硬性要求:保险人的授权、资本规定、偿付准备金方面的规定、控权人与董事、管控要员及获委任精算师须为「适当人选」,以及「足够的」再保险安排。这一串门槛共同指向一点:让获授权保险人在经济上与社会上都站得住、活得下去;从宽一点看,这也关乎客户能否得到应有的服务。
授权程序有两个条文编号要记:第8条容许有意在香港境内或由香港向外承做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公司,向保监局提出授权申请;第8(2)条则订明,保监局若认为该公司某位董事或控权人并不适合出任其职位,便不得批出授权。可见「适当人选」不单是操守要求,更是发牌的前置门槛。本卷研习资料指明细节已在「保险原理及实务」讲过,因此这里考的多是上述框架性要点,而非枝节。
概念边界
《保险业条例》管的是保险业务、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证券及期货条例》管的是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与相关业界活动,两者立法目的不同。第8及第8(2)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授权,属公司准入层面,与指引23下对持牌保险中介人及其负责人、控权人的资格评核不是同一层。资本、偿付准备金、再保险等审慎要求也不属于操守守则所规范的中介人行为。
案例
某公司拟在香港承做长期保险业务,按第8条向保监局递交授权申请。审批期间保监局发现其中一名拟任董事的往绩,令其不宜出任该职位。即使公司的资本水平、偿付准备金安排与再保险安排都达标,保监局按第8(2)条仍不得批出授权。公司其后更换该名董事、重新递交申请,才有机会获考虑。此例显示五方面要求是并列门槛,任何一环不过关都足以卡住授权。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条例三项目的,选项混入「规管证券市场」「制定税务安排」等不属于的内容;②问对获授权保险人的严格规定包含哪几项,用「以下哪项不是」的形式;③考条文编号,问哪一条容许申请授权、第8(2)条产生什么效果;④情境题给出某董事不适合,问保监局可否授权;⑤多陈述组合题,把保监局属法人团体、保障对象包括潜在保单持有人等说法混合判真伪。
易错
①漏记保障对象除现有保单持有人外还包括潜在保单持有人;②忘了「促进保险业稳定发展」也是立法目的之一;③只记控权人与董事,漏掉管控要员和获委任精算师同须为适当人选;④再保险的用词是「足够的」,不是最高额或全额;⑤把第8条(可申请授权)与第8(2)条(不得授权的情形)张冠李戴。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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