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法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繁體:其他相關法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Other Relevant Legislation ·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PDPO”)
定义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香港为保障在世人士个人资料私隐而订立的法例,并设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监察遵从情况,核心内容是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详解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个人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为执行此条例而设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专员的一项极重要职能就是全面监察及监管条例的遵守情况。
甚么算「个人资料」?手册给出三个要件:①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有关的任何资料;②凭该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切实确定该人的身分;③资料的存在形式令查阅或处理在实务上可行。三者同时满足才落入条例范围。
资料使用者须遵守的条文众多,其中最常考的是条例第 4 条及附表 1 所载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第 1 原则(收集的目的及方式)——资料须为与资料使用者职能或活动直接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对该目的属必需或直接有关,且足够而不超乎适度;须以合法及公平方法收集,并告知资料当事人用途、可能移转予哪些类别的人,以及其查阅与要求改正的权利。第 2 原则(准确性及保留期间)——资料须准确、最新,保留不得超过所需时间;若聘用资料处理者(不论在香港或境外)代为处理,资料使用者须以合约或其他方法防止资料被保存过久;「资料处理者」指代另一人处理个人资料、且不为自己目的处理该资料的人。第 3 原则(使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不得用于新目的,即收集时拟用的目的及与之直接有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第 4 原则(保安)——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防止资料受未获准许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第 5 原则(透明度)——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与做法、所持资料类别及用途。第 6 原则(查阅及更正)——当事人有权查阅,发现不准确时有权要求更正。
此外建议从业员阅读相关规管机构的指引与小册子,包括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给保险业界的指引》。
概念边界
它保护的是在世人士的个人资料私隐,与同属其他相关法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着眼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防范不同;也不是保险业监管局或证监会的发牌与操守规范。不能凭身分被切实确定的资料、已非在世人士的资料,以及存在形式令查阅或处理不切实可行的资料,不构成此处所指的个人资料。条例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监察,而非由保监局执行。
案例
一名持牌保险代理人为客户投保投资相连长期保单而收集身分证明、联络方式及财务状况资料。按第 1 原则,他只可收集核保与销售此保单所需、且不超乎适度的资料,并须于收集时告知客户资料用途、可能移转予哪些类别的人(如承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客户查阅和要求改正的权利。其后他想把同一批客户名单交给关联公司推销另一类产品,这属收集时目的以外的新目的,按第 3 原则须先取得客户的订明同意。若保险公司把客户资料交由外聘机构代为处理,按第 2 原则须以合约或其他方法确保资料不被保存超过处理所需时间。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各自的内容,尤其把「新目的须取得订明同意」「保留不得超过所需时间」「查阅及更正权」配对到正确编号;②问个人资料定义的三个要件;③问条文出处,即第 4 条及附表 1;④问专员公署的角色与职能;⑤情境题,给一段中介人收集或转用客户资料的做法,要求判断违反哪一项原则;⑥问「资料处理者」定义及资料使用者对其的责任。
易错
把六项原则的编号张冠李戴,尤其第 1(收集)与第 3(使用)、第 4(保安)与第 5(透明度)混淆;忘记资料当事人在收集时就应被告知三项事宜;以为聘用外判的资料处理者后责任即转移,其实资料使用者仍须以合约或其他方法把关;忽略条例只涵盖在世人士;误以为查阅与更正权分属两条原则,其实同在第 6 原则。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