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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6 防止保险诈骗目录
7.6

防止保险诈骗

繁體:防止保險詐騙Prevention of Insurance Fraud

定义

本节讲保险诈骗的防范:中介人协助他人犯罪的从犯责任、可能被引诱协助诈骗的典型情形,以及日常可采取的四项预防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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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本节由「责任—情境—做法」三层组成,环环相扣。

第一层解决「为什么中介人非管不可」。中介人自己犯法固然要负责,例如侵吞代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可被控盗窃,委托人还可另行民事追讨款项及利息损失,刑民两条路并行。更关键的是从犯法: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者即为从犯,与主犯负同等责任,且适用于所有刑事罪,不限于诈骗。有权控制他人行动而蓄意不制止,也可能构成积极鼓励。心意要求上,不必证明有获益意图,只需有协助的意图并知悉其行为足以协助或鼓励该罪行。这一层把「不出声、没得益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彻底堵死。

第二层交代风险出现在哪里。诈骗即不诚实或作弊,保险因高度信赖成分而多有可乘之机,手法由夸大失窃手表价值到纵火、伪造死亡证书以至谋杀骗保。中介人被接洽或引诱协助的情形归为两类:安排保险阶段的漏报与失实陈述(怀有误导企图即属诈骗,亦违反最高诚信),以及诈骗性索偿阶段的可疑情况与可疑文件证据。同时划出角色边界:中介人不是侦探或执法人,深入调查索偿是保险人的责任,亦只有保险人能指称被诈骗。

第三层是落地做法:警觉、勤勉、沟通、诚信。四者围绕同一个起点——先意识到诈骗有可能发生,但不可过分多疑。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刑事责任归属与实务防范,与3.2.5、3.2.6不同:投保时刻意歪曲重要事实既是诈骗,也是违反最高诚信,但后者讨论的是保单可否撤销等民事补救。反洗钱项下的客户尽职审查与可疑交易举报另有专门法例与指引依据(7.4),不要与本节的「保持警觉、向保险人反映」混为一谈。中介人串谋及不诚实的行为因违法性质显而易见,不在本节讨论之列。

案例

一名长期客户续保家居保险时突然要求大幅调高财物保额,问及原因却含糊其辞,并催促尽快出单、文件迟些补交。代理人保持警觉记下疑点,以勤勉态度即时更新纪录不留拖延空隙,再与保险人核保部门紧密沟通如实反映,自己不作调查亦不指控客户诈骗,这正是恪守诚信。反面情形是客户要求他隐去处所过往多次同类损失的资料,或开出金额被夸大的保费收据好向雇主报销:即使他毫无得益、也不在意对方是否得逞,只要有协助的意图并知悉该行为足以协助或鼓励,仍可被判为协助犯及教唆犯。

常见考法

多为情境判断与多陈述组合题。常考:主犯与从犯刑责是否相同(相同)、获益意图是否必要(不必要)、知情不制止是否构成协助及教唆(可构成,并考《保险业条例》第77条第(1)款);中介人被引诱协助的两类情形(安排保险、诈骗性索偿);四项防诈骗做法与例子的配对,尤其「突然大幅调高保额、明显过高的保额」对应警觉,「纪录不齐、不必要延误」对应勤勉;以及角色边界——不可自行调查或指称诈骗。

易错

跨子知识点最易混的是角色边界与责任边界两条线:一方面误以为「没得益、没动手」就安全,忽略从犯与不作为鼓励;另一方面又误以为发现可疑就应自行深入调查甚至当面指控,忽略调查与指称诈骗属保险人。其次是以为诈骗只发生在索偿阶段,忘记投保时刻意歪曲同属诈骗;以及把四项做法的例子错配,把过高保额挂到沟通或诚信项下。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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