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贪污
繁體:防止貪污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定义
讲《防止贿赂条例》对私营及公营界别贿赂行为的规管,包括三条主要罪行与罚则、遇上贪污时向廉政公署举报的途径,以及廉署为保险业界提供的防贪培训与资源。
详解
本节以《防止贿赂条例》为轴,三个子知识点分别回答「什么算犯法」「碰上了怎办」「平时靠什么防」。
7.5.1是根基。所谓贪污,就是获托付权力的人反过来把这份权力用来为自己捞好处。条例据此设三条罪行:第9(1)条罚收受利益的代理人,第9(2)条罚提供利益的一方,第9(3)条罚以虚假文件欺骗主事人,最高刑罚同为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四条界线要抓稳——「代理人」涵盖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代理机构与经纪公司委任的业务代表及公司雇员;「利益」定义极广,利是、茶钱不论金额都算,只有当场享用的饮食(款待)除外;免责关键在事先取得主事人许可;第19条与第11条封死「行内惯例」和「事没有做」两条辩解。
7.5.2是事后应对。正因收授双方同罪、惯例不能辩解、经第三者转手一样犯法,一旦沾手便难以撇清,所以次序是当场拒绝、按公司政策处理,再致电廉署24小时举报热线25 266 366,内容绝对保密;举报既护住主事人,也护住自己。
7.5.3是事前预防。廉署与保险业专业团体合办获认可的持续专业培训课程,辖下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另设专题网站与「新入职保险业中介人网上自学课程」。三者串成一线:认清罪行—守诚信、当场拒绝—遇事举报—靠培训保持警觉。
概念边界
本节针对滥用受托权力谋取私利,法例是《防止贿赂条例》,执法与举报机关是廉政公署;与7.4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依据、接收举报机关均不相同,与7.6保险诈骗亦属不同罪行,虽然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条法例。廉署提供的是执法、举报与防贪教育,不涉发牌与操守规管;修毕合办课程可取得CPD时数,但CPD要求本身来自持牌规管,不由廉署订立。
案例
一名持牌业务代表洽谈团体保险,对方公司的采购主管暗示把部分保费「回」给他个人便可落单。若照办,提供利益一方触犯第9(2)条,采购主管未经其主事人许可收受则触犯第9(1)条;不得以「行内一向如此」辩解,即使最后没有落单一样构成罪行。正确做法是当场拒绝、向所属主事人汇报,并致电廉署24小时举报热线25 266 366,举报内容绝对保密。该代表入行前曾修读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的网上自学课程,入职后又修毕廉署与专业团体合办的防贪课程并取得CPD时数,正因如此才能即时辨认这是贿赂而非普通商务安排。
常见考法
①条文对号入座,给情境问触犯第9(1)、9(2)还是9(3)条,涉及公职人员则分辨第8条与第4条;②数字题,最高刑罚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以及热线25 266 366;③「利益」范围辨析,利是、茶钱与款待;④抗辩理由题,第19条行业惯例与第11条「事没有做」都不成立;⑤廉署服务辨识,网上自学课程为谁而设;⑥多陈述组合,把当场拒绝、事先许可、立即举报与错误做法混编。
易错
最易混四处:一是只记得罚收受方,忽略提供利益者同样有罪;二是把「事先取得主事人许可」误记成「事后报备即可」,或与「发现贪污后举报」混为一谈——前者令收取合法,后者是发现罪行后的应对;三是把贪污举报机关与打击洗钱下的可疑交易举报机关记混;四是把廉署培训当成保监局的发牌或CPD规管,并忘记网上自学课程出自廉署辖下的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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